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管理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3-06-09 22:01:30 阅读: 评论:0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
【字 号】南府字〔2016〕2号
【施行日期】2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景区管理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管理的通告
 
南府字〔2016〕2号
  为了加强南宁市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的管理,维护景区秩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南湖景区生态服务功能,根据《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湖景区规划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包括:以南湖公园为中心,由茶花园路、长湖路、滨湖路、双拥路、白沙大桥北引桥底等道路外边线以及其他以环湖路道路中心线以外100米控制线围合的区域。
  二、严格控制南湖景区土地利用和建设。除市政公用工程、景区配套休闲娱乐设施、园林小品外,不得新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允许扩建。
  三、严格保护南湖现有水域面积和水体。禁止实施填湖或在湖内新建、扩建、改建有碍景观或侵占水域面积、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南湖景区内新建排污口。景区周边区域的生产、生活污水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排入南湖水体。
  四、严格管理南湖公园园容及秩序。在南湖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需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的,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应当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南湖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轮滑、滑板、游泳等体育活动;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未经批准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服务活动兜售物品或食品;
  (四)张贴广告、悬挂广告牌等物品,发放商业广告宣传品;
  (五)携带犬只等宠物入园(导盲犬、扶助犬除外),捕捞、捕捉动物,损毁花草树木、采摘果实;
  (六)未经同意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七)燃放孔明灯,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
  (八)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五、严厉查处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内噪声扰民行为。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开展健身、文化娱乐活动产生的音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噪声标准,午间、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并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文体娱乐等活动。南湖景区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六、严格管理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城市道路列为严格管理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上划定的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严厉查处违规停车、占道通行、不按规定横穿马路等行为。
  除下列车辆外,任何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南湖公园:
  (一)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
  (二)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
  (三)经南湖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持车辆出入证的作业车辆(包含绿化、安保、施工、维修、保洁、商业服务、大型活动用车)。
  除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外,南湖公园内车辆行驶速度限制在15公里/小时以下。
  七、严格管理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市容环境卫生。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的市政道路为市容管理重点道路,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进行挖掘、加工、经营、作业、堆放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保持完好,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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