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XXX局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合理有效地获得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分公司的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及建三一财字(2003)133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本办法采取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开源节流、以收定支;权限分明、有偿使用;加快周转、提高效益等原则,规范项目资金运作。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实施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集中核算、统一调配”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分公司账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分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
对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的经理部或项目,则由分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经理部或项目,由经理部或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分公司财务部是各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分公司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的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项目经理、预算员、统计员、成本员等各岗位需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确保项目资金管理顺利进行。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十条规定了银行账户的集中管理原则,禁止项目在分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开设银行
账户,除非有特殊原因需要单独开户,需要得到分公司的批准,并定期向分公司报告账户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规定了开设银行账户的项目,其账户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项目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规定了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三条规定了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注销,并将预留银行印鉴章交给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规定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XXX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了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包括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
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项款项。
第十六条规定了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规定了在建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分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八条规定了项目月度奖金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要求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果因承诺垫资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发放。
第十九条规定了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后可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条规定了项目资金管理职责,包括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同
时项目经理也是工程款回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和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项目资金使用的原则,即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项目资金的填报和审核程序。项目应在月底前填报下月的资金收支计划并提交分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汇总,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各项开支由分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分公司和片区经理部的项目按照审定的计划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