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省级前期费管理办法2014-11-07

更新时间:2023-06-09 18:22:46 阅读: 评论:0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省级前期费管理办法
2014-11-7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重点建设项目省级前期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省级前期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由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开展本省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审批、核准等至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前期费的使用、安排和管理坚持“多方筹集、预算管理、专账核算、责任挂钩、滚动回收、绩效考核”的原则,建立“谁分配、谁负责,谁安排项目、谁负责回收,考核滚动投入、权责对等”的滚动回收机制。
第五条  前期费的资金拨付、会计核算、财务监管等按照政府财政资金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是前期费资金的统一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前期费的筹措和拨付,以及对省级主管部门前期费的安排、管理和回收等情况的监督考核。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前期费预算的组织申报、汇总审核、计划安排、资金使用和资金回收等工作,制定本部门前期费项目的预算申报、拨付管理、使用监管、核销、回收管理
办法,建立和完善前期费滚动回收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安排的前期费回收责任主体,负责本级和下级部门前期费的回收,并负责向省财政主管部门出具《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回收承诺书》。
省级主管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费回收责任书送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省级下达的前期费,统一列作省级支出,由总预算会计账在往来科目中分账核算。州(市)财政使用省级拨付的前期费资金时,不作预算收支处理,但应当在总预算会计账务中增加往来核算内容,进行分账核算。
省级主管部门回收的前期费应当及时缴入省级国库。
省财政主管部门分账核算各省级主管部门缴回的前期费资金。
前期费使用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单独建账、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切实加强前期费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第三章  条件范围
第九条  前期费的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补助;
(二)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发展改革委基本建设资金、部门专项资金中调整安排的部分;
(三)按规定收回的前期费资金;
(四)省级国库统一管理的省级项目前期费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可统筹用于前期费的资金。
第十条  申请安排前期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争取国家审批、核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或者省重点建设规划项目;
(二)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已经取得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意见的项目;
    (三)使用前期费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已经制定前期费回收计划,并与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回收责任书。
第十一条  前期费以建设项目为载体,主要用于总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争取国家审批、核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或者省重点建设规划项目。对单个建设项目安排的前期费,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10%以内。
第十二条  前期费使用范围: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费,环保、用地等专题编制费、前期工作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咨询和评估审查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等管理费用,以及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单个项目省级预拨前期费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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