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修订青海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3.19
∙【字 号】青财建字〔2020〕333号
∙【施行日期】2020.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修订青海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建字〔2020〕333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推动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青海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青海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推动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预算管理、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和资金拨付,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为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确定拟支持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监督。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及全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坚持市场主导、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加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包括电子商务、健康养老、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检验检测认证、品牌建设服务、服务业标准化、节能环保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商务咨询、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项目、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公共平台建设等;
(二)服务创新项目、服务业转型升级项目和服务业新兴业态;
(三)服务业集聚区综合性服务平台;
(四)服务业前期项目,开展服务业发展研究及项目组织实施、监管、评估工作经费等;
(五)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服务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后补助、股权投资、无偿补助方式。其中,股权投资方式占专项资金的比例不低于30%。
(一)后补助。项目审定后,项目业主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后补助资金。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补助额度最高不超
过500万元;对于服务业集聚区综合性服务平台和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股权投资。项目审定后,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股权投资资金以国有法人股形式投入,投入方式以优先股为主,参股方式为阶段性参股,参股期限一般为3年,最多不超过5年。项目支持额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
(三)无偿补助。对服务业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研究等项目予以适当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对确需超出上述补助资金最高限额的项目,须按相关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引导资金在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规模内,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及区域发展政策等,明确引导资金年度支持方向、支持方式、申报要求和报送程序等。
第九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预算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引导资金年初预算安排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研究提出比例不低于70%的项目计划。
第十条 省财政厅依据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项目投资计划,按照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下达引导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及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引导资金年度支持方向;
(二)项目业主必须是在青海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企业及法人代表信用良好;
(四)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项目建设的审批手续齐全,外部条件、建设资金(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项目能在当年启动,一般应在2年内建设完成;
(六)当年已经申报过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近年国务院大督查及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等检查中被点名批评的企业、“信用中国”“信用青海”中为惩戒黑名单企业,不得申报。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但尚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项目业主需报送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五份,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年限、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二)项目业主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项目业主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项目业主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新注册单位提供验资报告;
(六)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
(七)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
(八)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九)项目业主所在开户行出具的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