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有关政策
一、提干政策。2011年8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拨军官暂行办法》,规定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年龄不超过29周岁。并规定党员、担任班长或副班长、荣立三等功(或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和“211工程”(即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院校毕业的优先提干。且对提干计划做了明确,要求军区级单位按照总政提干计划数量150%的比例确定大学毕业生士兵为提干对象进行推荐。
二、考学政策。在校大学生士兵报考军校,执行普通士兵考学有关政策,年龄放宽1岁。2011年8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拨军官暂行办法》,规定大专毕业生士兵报考军校,安排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后进入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
三、保送入学政策。《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拨军官暂行办法》对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的规定: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四、选取士官政策。2010年6月颁发的《关于加强大学生士兵教育管理和培养使用的意见》和2011年7月新修订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对大学生士兵在优先选取士官、培养使用、待遇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一是优先选取。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优先选取士官;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士兵,根据个人意愿,首次选取士官实行“直通车”的办法直接选取;符合选取条件但编制岗位受限的,由上一级机关调整到编制岗位空缺的单位选取,必要时也可由大单位调整交流;大学生士官本人自愿长期服役且胜任本职、符合岗位编制要求的,原则上可以服役满中级士官的最高服役年限(16年)。二是培养使用。符合士官选取、提干基本条件的大学生士兵,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由旅(团)级单位确定为培养对象,优先安排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优先安排担任班长骨干;经本人申请、组织推荐,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以免试进入士官
学校学习一年。三是规范待遇。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参照从地方直招士官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
五、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2009年4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六、退役安置政策。大学生士兵退役后,除享受未参军入伍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外,还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可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国征〔2011〕11号)精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岗位
、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并从退出现役当年12月1日起到次年12月31日止,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七、退役复学政策。2009年10月21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9〕88号),规定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八、优先审批入伍政策。2009年10月21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9〕88号),对征集对象为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的年龄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的年龄放宽到24岁。征兵报名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预征对象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高校毕业生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下称《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县(区)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区)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组
织,同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征兵前,县(区)级兵役机关要通知预征对象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安排其上站体检。组织高校毕业生政审时,严格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进行。《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的“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的鉴定意见以《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入伍前,《登记表》作为政审表的附件装入新兵档案。县(区)级兵役机关召开定兵会议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
九、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政策。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国征〔2011〕11号)精神,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按照规定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高职院校可对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单独安排毕业学年上学期学业考核或测评),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的,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享受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
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政治审查。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国征〔2011〕11号)精神,从今年开始按照有关
规定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函调或走访调查。
十一、优待安置政策。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参动〔2008〕13号)规定,对征集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退役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对征集的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仍按照城乡有别的相应政策予以接收安置;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规定,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关于做好2011年度冬季征兵工作的有关内容
根据国务院、中央2011年度冬季征兵命令有关要求和市征兵工作会议精神,为了做好我区2011年度冬季征兵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征集的主体对象为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学历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对上半年预征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实行优先征集。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高职高专、中专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后,参加实习至2012年毕业,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11年入校的学生。
驻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干部子女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适当提高少数民族青年征集的比例。
二、征集新兵的年龄。男青年为2011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
21岁;女青年为2011年年满18至19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征集年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三、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于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发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2006年9月6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应征公民心理检测标准》以及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卫生部2008年9月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此外体检和政审还应按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兵部分体检标准和高校在校生政治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征〔2011〕9号)文件执行。
四、征集办法。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审、体检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统一填写2011年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2011年12月1日起算。
五、征集时间。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征集,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为驻西藏、新疆部队征集的新兵,需空运进藏、进疆的,征兵开始的时间可适当提前,并应于11月23日前,将新兵运至空运集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