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政策

更新时间:2023-06-09 04:50:37 阅读: 评论:0

2008年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政策
第一篇:2008年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政策
2008年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政策
一、2008年冬季应征入伍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义务兵的优待安置政策有哪些?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政府按照当地非农业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给予优待。以大连市为例: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高新园区、长海县每人每年不低于7000元,北三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开发区、保税区每人每年不低于9000元。以上优待金由当地区、市、县政府发给的,除此之外,市财政对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开发区、金州区、保税区、高新园区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对北三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长海县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家庭优待金按年度发放,每年12月底前要发放完毕。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凭《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领取。
2.退役后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后,由入伍所在区、市、县政府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大连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万,每年的涨幅保持在15%左右。
3.法定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增发家庭优待金: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当年增发5000元;荣立一等功,当年增发3000元;荣立二等功,当年增发1000元;荣立三等功,当年增发500元。年内多次立功受奖,按最高奖励的增发标准发给。
二、我校关于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年龄在18至22周岁均可自愿报名,应征入伍。
2.学校对学生在应征入伍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由任课教师按平时成绩予以评定。
3.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退役后,要于一个月内返校报到,学生处根据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办理复学手续。
4.学生在服役期间也可在教师的指导下,自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其所在部队批准可回校参加期末考试。学生在服役期间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5.一、二年级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允许其重新选择所学专业。
6.学生应征入伍除享受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待遇外,学校对家庭困难的退役学生在复学后学习期间每年按30%的比例减免其学费;对在部队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50%的标准减免学费;对荣立两次以上三等功或一次以上二等功奖励的,学校减免其退役后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学费。
7.在校大学生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其退役复学后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可以免修部分选修课,原则上不超过10学分;
(2)免修素质学分;
(3)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专科生,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免试转入本科学习;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后在校学习各科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可优先保送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对在毕业时报考我校研究生的,考试成绩达到录取线的,学校优先录取。
第二篇: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政策宣传提纲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政策
宣 传 提 纲
一、应征的目的意义
在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的工作,是优化兵源结构,提高兵源素质和战斗力,加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法律赋予普通高等学校一项重要任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我院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了《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各学部应成立相应的征兵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部的征兵工作。
三、征集的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对象为国家统招计划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征集的范围为户口已转入学校的学生。
四、征集的条件和标准
征集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条件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征兵命令执行。征集在校男性学生的年龄为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周岁至24周岁。优先征集已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并合格,参加实习至2011年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2010级新生;征集的政治条件: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条件:按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参动[2008]10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集的程序和办法
凡我院学生须持本人书面申请、毕业生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学生证在各学部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3日,经学院武装部(保卫科)目测初检,按比例确定参加征兵体格检查人员名单,报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由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应征学生的体格检查工
作。对体检合格的学生,政审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由学院负责政审,学生在原藉的政治表现,由省征兵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政治审查工作。对政审合格者,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六、高校在校生和毕业生入伍有关政策规定和优待安置
对普通高等院校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入伍后有关学藉保留及退伍后的学业安排、学费减免等复学政策和优待安置按照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参动【2008】116号文件,省教育厅、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2002】司动字第32号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一>高校在校生入伍有关政策规定和优待安置
1、学藉、学分、学费管理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学校保留学藉和学分,退出现役后可以复学。已一次性缴纳多年学费的学生,入伍前可以提出退回余下学年学费的要求(以学年计,已过学年或在读学年
学费不退),学校予以及时办理。退役复学后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退伍大学生复学后一年内,在其所获得的奖学金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发放(不含一等奖学金)。
2、奖励条件
对服役期间荣立一次三等功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或入党的本科生复学后,原是三年级以下(不含三年级),经本人申请,可转入本校其它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层次学习。
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复学后,经学校有关部门考察认定,在服役期间,军、政、后等科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本人申请,可计入相应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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