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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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11.15
【字 号】
【施行日期】2000.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0年11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2001年接收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所有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所有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从11月底开始到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退伍安置办公室报到,2001年2月底基本报到完毕;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同时报到。转业士官由省安置办与军队各大单位集中交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全省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安置任务于2001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转运接待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退役士兵返乡途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军交运输部门和送兵干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途经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的运送、中转接待和安全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关心爱护子弟兵,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保证按计划落实车票和座位。各地军用饮食饮水供应站、接待站,要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住宿、医疗、接待和短途运送工作,保证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回家乡。
  退役士兵返乡时,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车站、码头、主要街道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组织各种形式的欢迎活动。退役士兵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后,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管理教育职能。要通过召开欢迎会、座谈会、岗位培训等形式,对退伍士兵进行改革开放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择业观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形势,积极拥护、支持改革;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和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体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困难,服从当地政府安置;保持人民军队优良传统,珍惜当兵历史,爱护荣誉,自觉遵纪守法。各地安置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临时党(团)支部,对待分配期间的党(团)员进行管理教育,避免出现组织管理上的空档。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对待分配期间的城镇退役士
兵,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县级安置部门要及时介绍到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实际困难,鼓励他们成为家乡两个文明建设的带头人。
  各宣传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官兵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祖国统一和在国家改革发展建立的丰功伟绩,大力宣扬退役士兵中的好人好事,宣传国家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退伍安置工作的氛围。
  三、妥善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1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凡是父母和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
包干安置”的办法,实行边接收、边安置。退役士兵报到后,当地安置部门要及时将其档案和《工作关系介绍信》开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接收安排,尽量缩短他们待分配的时间。系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的退伍子女、配偶,接收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凭当地安置部门的《工作关系介绍信》结算指标,省政府不另行下达计划。对配偶在农村的转业士官,对从农村入伍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和二、三等伤残退伍义务兵,对父母系“双”和城镇无业居民的退伍子女或配偶是无业居民的转业士官等社会统筹安置对象,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的责任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统筹安置对象的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统筹安置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确保城镇安置对象第一次就业。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各市(州)、县(市、区)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安置计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各地在制定退役士兵统筹安置计划和按年度轮流向各单位分配伤残退役士兵时,要注意与省下达的统筹安置计划相衔接,以保证安置计划的合理性和实效性。对完成当年的统筹安置任务确有实际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按人平均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资金,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任何单位都不得
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依法予以处罚。对在规定的时限内既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又拒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向非国有经济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的力度。各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与当地工商、税务、统计部门一起,逐个摸清本行政区域内非国有经济单位的规模、生产经营状况和用工需要等,本着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原则,分配安置任务,能接收人的接收人;接收人确有困难的,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所有接收退役士兵就业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要实行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要求和《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规定,安排专项
资金用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多方筹集资金,为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提供经费保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安置对象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遇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要进一步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知识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的竞争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对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各级教育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可接受政府的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有条件的地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对用工素质的要求,适当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安置办法的适用范围。
  各级政府要自觉维护国家安置政策的严肃性。任何地方都不得违反国家安置政策,擅自放宽安置条件,随意扩大安置范围。省政府近几年关于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中明文规定的不符合安置条件的7种对象,各地一律不得为其安排工作。凡跨省、跨地区安置的退役
士兵必须经省安置部门审批。经安置部门批准的安置对象,公安、粮食部门应及时办理户粮手续。任何地方、任何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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