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社会法倾斜性保护原则的误区
作者:简端良 蒋韶寒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
【摘要】我国社会法构建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倾斜性保护原则”,但是,该原则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遇到了相应的阻力与挑战,这都源于我国社会法基本原则建立之时闯入了一些误区。对这些误区的分析,将有助于我国社会法基本原则的设计与建立,有助于我国社会法的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社会法;倾斜性保护;基本原则;社会权
近年来,随着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为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而产生的社会法越来越受到我国法律界的关注和重视。对于我国社会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与构建也成为我国社会法学者最热衷的课题,其中被许多学者所认可的原则之一便是“倾斜性保护原则”。董保华教授提出:“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身份,决定了无法用‘意思自治’、‘平等自由’的私法原则来调整;同时,也不能采用依法行政的公法原则来调整。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倾斜性保护’。倾斜性保护作为社会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倾斜立法’和‘保护弱者’两个方面构成的。”然而,
倾斜性保护原则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遇到了相应的阻力与挑战,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我国在探讨与研究我国社会法倾斜性保护原则时闯入了一些误区。
一、我国社会法倾斜性保护原则的确立原因
我国社会法采取倾斜性保护原则的原因是双重的,其中既有面对原则问题的理性思考,也有社会法学争夺与确立其独立性的现实需要。
(一)我国社会法倾斜性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
1.弱势群体大量出现,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社会将人们带入这样一个使人的生存随时都可能受到威胁的时代,就有责任使任何遭受社会危险的人受到补偿。”随着社会问题的层出不穷,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社会中生存的风险在加大,并且已经大大的超出了预警和事后救济的能力。对于在这样的风险社会中生存中的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社会权保护,应当更加受到重视并上升到国家法律,即社会法层面。因为只有在社会法的指引下,才能建立起一个长效的、有组织的、稳定运转的系统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