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A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引导、督促、监督各分支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评价工作成效,根据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条 考评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通过科学合理的考评办法,引导各分支机构不断提高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思想认识,转变经营管理理念,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环境。
(二)科学性原则。合理设计考评指标,引导各分支机构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加大要素投入,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合规开展金融服务,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公正性原则。依据各分支机构实际统筹考虑考核指标,统一考评标准,量化考评指标,
增强可操作性和可计量性,确保考评过程和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四)真实性原则。考评以真实工作成效为依据,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格问责,通过严格的考评监督,确保考评结果的客观性,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的工作成果。
第三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本行各分支机构,实施主体为本行消保委员会及下设办公室在政策法规部(简称:消保办)。
第四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采取分支机构自评和总行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评并上报自评结果,总行对自评结果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考评后,最终确定各分支机构考核得分。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以本办法为基础,结合自身实际,持续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加强成果运用,切实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
第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总行对分支机构进行经营管理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也是总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制定与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及等级划分
第七条 具体考评指标包括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工作开展是否有效、内部考核与管理是否得当和重点问题是否存在等5大要素,各要素下设若干考核评价指标,各要素权重总和为100%。
第八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
(一)指标得分统计。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的打分按照评分原则进行。评价指标的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分支机构落实了总行提出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
(二)要素得分统计。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之和。
(三)总体得分统计。考核评价的基准总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将各个考核评价要素的得分加总,最后得出考核评价的总体得分。
考核评价的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
第九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4个等级。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85,90)区间者为二A,得分在[80,85)区间者为二B,得分在[75,80)区间者为二C;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0,75)区间者为三A,得分在[65,70)区间者为三B,得分在[60,65)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 60分以下者为四级。
第十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的含义:
(一)考核评价结果为一级,表示该分支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相匹配,且有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制度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得力,在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有效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注意查找自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妥善加以解决或改进。
(二)考核评价结果为二级,表示该分支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基本匹配,且体制机制与制度执行不相冲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总体符合要求,能够在大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金融消
费者保护理念,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引起分支机构的注意,进行必要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