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私之辩的传统理解及超越

更新时间:2023-06-08 20:41:33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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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常玲玲(2000— ),女,汉族,山东潍坊人。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历史地看,“公”与“私”这一对范畴频繁出现,并且逐渐成为我国思想史中众多论题的论证母题,相对于其他观念而言发挥着提纲挈领的作用。诸如,在我国社会与个人、国家与公民等方面都是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同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今天,从“公私之辩”中找到合适的办法,加强公民精神建设和道德建设,能够有序推进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
一、传统公私之辩历史脉络梳理
(一)先秦时期
先秦时期的“公”与“私”论证主要体现在为政者公平公正上。孔子提出“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的“三无私”观点,通过对天道论的解释说明君主执政应该秉承公正,无私欲。之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思想,公欲胜过私欲占据主流。与此同时,墨家学派主张“尚贤”,意思是选拔有学问的人为官执政,在一定程度上客服了因个人恩怨或亲属关系所带来的私欲影响,通过举孝廉的方式选拔合适的人做官。法家学派主张“法治”,要求君主依照法律规范来治理国
家,从而有效避免君主主观性对国家治理的影响。总体来说,先秦时期的诸子百家大抵倾向于“无私”的观念,主张为政者的公平公正。
(二)宋明时期
宋明理学在儒、释、道三家冲突中融合发展,是对春秋和秦代儒家思想的新发展。而宋明时期的“公私之辩”主要体现在“义利”和“求理”两个方面。以朱熹来看,公私之辩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层即“公”与“私”是同一整体的两个方面,并不是独立分开。在这一整体中,正当的、合理的诉求就是天理,就是“公”;不符合天理的层面就是“私”。第二层面即是“私”向“公”转化的方式,通过“格物致知”、“求理”,来实现两者的转变。其中,用“理”来规范人们行为,将推崇“理”的思想发展到极致的高度。张载更是提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慷慨呼号。宋明时期的“公私之辩”已经不仅仅是关乎政治领域,更多地上升到个人的思想境界,体现出如冯友兰所说的“天地之境”,关乎个人意识行为的导向。
(三)明清时期
明清时期的“公私之辩”中体现出更新的内涵,这种“新”主要体现在相对于“公”而言,允许“私”的存在,成为早期民主思想
的萌芽。黄宗羲猛烈地批判专制暴君政治,在《原君》中指出“君主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否定传统
的三纲五常,主张用“各得其私,各得其利”为原则的“天下之法”取代“桎梏天下人之手足”的“一家之法”,以此来约束帝王的“人治”。明清思想家通过对君主“私”的约束来实现对民众“私”的克制,以此来达到“公”与“私”的平衡。明清时期义利相抵局面,虽然未撼动“公”的地位,但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公私观念产生了极大的启示作用。
二、公私之辩的内在悖论
(一)重公抑私的单向性社会结构
系统地看,传统中国社会片面地强调“大公无私”、“立公去私”的价值观,并没有有效的明确的关注“私”的价值和内涵。在这当中,并不鼓励追求个人权利的有效发挥,从而形成了一种单向性的社会结构形式。在传统社会之中,“私”并没有直接赋于个人身上,个人缺乏对“私”的有效理解,也就造成了个人权利意识的缺少和淡薄,最终形成我国古代社会这种单向性的个人思考模式和社会结构。
(二)重德轻法的泛伦理化社会形势
我国古代社会高度重视道德对个人自身的约束作用,强调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主张自律。对法治社会的构建缺乏应有的意识,忽视法律客体对个人的有效约束作用。对道德伦理个人自我约束的极力推崇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法律对个人的外在约束。
三、新时代公私观念的超越性发展
(一)坚持程序公正和结果公平的有效统一
在当代中国积极发展过程中,程序公正是实现结果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程序公正更是关乎个人主观能动性的有效发挥和利用。程序公正更要以个人合理之“私”的有效发挥为基础,重视个人劳动价值的发挥。离开了程序公正,会造成个人价值实现认定程序的缺失,导致假公济私、阴公阳私等现象。同时,在追求程序公正的时候也要极力追求结果公平,以结果公正来激发人们的生产劳动积极性,更好的弥补因程序公正所带来的差异,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追求程序公正,必然要肯定合理之“私”,强调结果公平,必然要奉行“尚公之道”。在经济社会转型的今天,要坚持程序公正和结果公平的有机统一,促进经济社会有效运行和良好发展。
摘 要:历来,公与私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我国古代传统文化和道德争论的焦点问题。不同时代对公私观念的理解影响着时代人的行为导向,而不同的社会存在又有了不同时代公私领域的理论差异。纵观中国古代历史,传统公私之辩大抵可分为先秦、宋明、明清这三个重要时期。对公私之辩的超越性理解,又能给我国当今社会建设提供重要蓝本。理解甚至超越公私之辩,努力实现程序公正和结果公平统一,建设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双向性社会结构,坚持德法共治以法为主的社会治理模式,对当今时代有重要启示意义。关键词:公私之辩;社会建设
浅谈公私之辩的传统理解及超越
常玲玲
(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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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42页)
原因在于公共治理领域的交易成本随着时代的变化、现实的复杂,满足了熵增这一理论的结果预测,交易成本越来越增大的情况下导致政府处理社会公共事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途上荆棘丛生。因此政府应用网络众包模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易成本的持续增大。网络众包模式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应用是以“开源式治理”哲学为动力机制和理论基础的,通过开源运动与民主原则的结合,为网络众包模式吸引公众参与到较低的交易成本和边际成本的公共事务治理中来[3]
凭借公众与公众、公众和政府的合作式治理,并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支撑,降低了人际交换信息、组建群体与协作行动的交易成本,极大拓展了政府吸收社会力量与民间智慧改善公共管理的行为边界。政府采取网络众包模式能极大的吸收民智,增强凝聚力。边际成本几乎为零的数字化信息传播手段使得政府将其知识和IT基础设施向所有公众开放政府的主要角色是为公民的合作生产提供一个互通有无的信息平台。公民通过优化民主参与途径以密切关注公共服务质量、公共决策动向同样是减少交易成本的理性之选。因此通过政府的网络众包模式的构建,在政府治理事项中鼓励公众公民意识的养成和发扬,达到优化民主参与渠道、彰显参与氛围的效果,在公民意识和社会自治力量的成熟的背景下,再加上现代信息技术与新媒体力量的辅助,公众迸发出政治热情和参与冲动,一定会孕育网络众包这种新的公民参与方式和民主决策模式[4]。
四、结语
迄今为止,国内关于网络众包模式在政府治理和公共管理领域的研究和应用都还比较缺乏,大多把网络众包当成一个工具,并没有对其系统化和模式化。但是网络众包模式与政治参与、协商民主、电子政务、服务型政府等大型国家理论和治理实践密切相关。本文从网络众包的概念和国内对其研究现状出发,剖析了网络众包模式在构建中从接包者、发包者、平台方等等方面如何影响交易成本的,为网络众包模式构建和应用的必要性和意义提出新的观点角度,为在之后的治理实践中重视网络众包模式的构建提出有力的理由。
在政府作为发包人的网络众包当中,重新给了公众与政府关系的边界空间,不断激发接包者的参与热情,弥合双方的信息差距。以项目式的合作协同方式接受任务并且分解任务,提出解决方案,这种项目聚合方式没有固定的组织层级,代之以扁平灵活的小组形式,极大地减少了治理结构本身的运行成本,并且面对一些比较少频率发生的交易情况,也不会造成交易成本的冗杂。因此构建网络众包模式能够强协商民主、公民治理、公民参与与决策民主的新模式与新途径众包机制有助于公共管理组织以较低的成本充分利用组织外部的智力资源。同时网络众包模式也很好地契合了当前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多变的交易类型,通过实时观测社会舆论动向、讨论公众关注热点、尽可能多的收集各个维度和范围的信息,借助多样手段实现协同式、开放式的创新模式,极大地提高创新速度和创新效率、降低创新成本和风险,极好的应对不确定和复杂性的交易现状。
参考文献:
[1]王谦,代佳欣.政府治理中网络众包模式的生成、构建及效用[J].公共管理学报,2014,11(04):61-70+141-142.
[2]叶伟巍,朱凌.面向创新的网络众包模式特征及实现路径研究[J].科学学研究,2012,30(01):145-151.
[3]薛娟,丁长青,卢杨.复杂网络视角的网络众包社区知识传播研究——基于Dell公司Ideastorm众包社区的实证研究[J].情报科学,2016,34(08):25-28+61.
[4]齐艳芬,孙钰,张家安.社交媒体下政府开放式治理路径探索——网络众包模式[J].社会科学论坛,2016(10):224-230.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双向性社会结构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原则。新时代,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个人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个人在追求“公”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要肯定合理追求“私”享受自身应有的权利。建设一个双向性的社会结构,相互补给,相互促进。能够有效缓解因过分强调“公”而对“私”的抑制,建设具有公民性的国家。总之,建设现代性的国家,需要在公权和私权之间建立对话沟通和利益博弈机制,既要通过法制来抑制公权极端强势地位,提高微弱私权的博弈能量,又要防止私权的无限扩大,避免有些正当的公共权益让位于私权。
(三)坚持德法共治、以法为主的社会治理模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相结合”。既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又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坚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文化支撑作用,又要不断夯实国家法律基础,完善国家法治体系,对道德教化形成一定约束与规范。坚持两者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同补充,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重视加强公民责任意识培养,宣传“公”的观念,培养新时代合格公民;同时,注重公民“私”的合理运用,遵守法律,重视法律的作用。
四、结语
不置可否的是,公私观念贯穿中国传统社会的始终,在当代中国仍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私观念关乎利益的分配和社会结构的整合,同时关系着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关系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关系社会价值规范和价值体系的一系列问题。正确理解好公私观念,深刻分析其中问题,找到解决方案,对新时代我国社会发展和公民道德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对新时代公民精神的培育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分析认识“公”与“私”是统一整体还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方面,需要进行下一步的理论分析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关晓丽,刘威.从“崇公抑私”到“尚公重私”——中国公私观转型视界中的公民精神培育[J].道德与文明,2009(02):77-82.
[2]张夺.传统公私观念与现代公民社会的构建[D].青海师范大学,2011.[3]袁祖社.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本位”特质与民众“公共精神”的缺失[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4]刘泽华等.公私观念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37.
[5]谢芳.论明清之际公私辩中“私”的正当性及其限度[J].道德与文明,2019 (05):67-73.
[6]鲁柏祥.公私之辩[J].农经,2018(06):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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