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法规的公平性

更新时间:2023-06-08 20:20:27 阅读: 评论:0

论党内法规的公平性
作者:熊辉 吴晓
来源:《决策探索》2021年第22期
        【摘要】党内法规是党管理约束自身的制度,是党的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党内法规的公平性体现在党内法规的制度属性、体现在党员权利的保障、体现在党务处理结果公正等方面。在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新时代,不仅要把公平价值融入党内法规的建设和完善之中,还要通过党内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来保障党内处理事务的公平性。
        【关键词】党内法规;公平;制度
        公平是评判社会制度优劣的标尺。党内法规的公平性是指党内法规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区别对待,包括规则公平、权利公平、结果公平等内容。公正的党内法规是党从严管党治党的基本依据,是党内成员和党组织的行为规范和行动指南,它在党内发挥着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作用。
        一、规则公平:党内法规的基石
        平等是党内法规的基本属性。党内主体平等是党内法规公平的题中之义。公平正义价值表现在党内法规上,主要通过党内主体的平等性得到实现。党的意志集中体现在党内法规上,无论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都要共同遵守,不得拥有超越党内法规规定之外的特权,并且上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为下级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作出表率。党章明确规定:“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落实党内法规公平性,必須抓住掌握权力的“关键少数”即领导干部,并将管多数与抓关键少数辩证有机统一起来,平等管理党内各主体,实现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尊重党内法规的权威,都必须坚持在国法和党纪限定的范围内活动,依法行使党内法规规定的权力、履行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都不得享有超越党内法规的特权。此外,党内法规的规则平等意味着严格依据规则处理党内事务。实施规则的过程也是体现规则平等的过程,要做到过程平等就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规则、保证问题的处理结果合规。规则平等要求有权主体在认识党内问题、分析党内问题、评判党内问题、推理和形成党内问题处理结论的过程中,必须符合规则、规范,做到在党内法规之下、而不是在党内法规之外、更不是党内法规之上处理党内事务和党内问题。“党内法规的制度实践,本质上是依靠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实现党内规则之治”。在党内法规实
践中,在党内法规立法、党内法规执法、党内法规遵守、党内监督等方方面面,都要常怀规则平等意识,在处理党内事务问题时找党规、解决党内问题靠党规。党内规则平等意味着每个党员不管职务有多高、职权有多重,都要在既定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二、权利公平:党内法规的内容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执政党拥有为民执政的权力,也有执政为民的责任。党内法规实际上就是要规范和约束执政党执政的行为,继而从执政为民的角度设计和安排的一种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规范,实现了执政权力定型化、执政权力规范化和执政权力追责化。执政权力定型化是执政党执政为民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权力不定型,就会导致执政党成员的权力缺位、越位甚至滥权等问题;执政权力规范化是执政党执政为民的关键,执政党应当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党内法规一系列的制度设计都是规范权力运行的边界;执政权力追责化是党内法规保障对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和失责失职行为予以依规追究的制度措施,使执政党真正做到执政为民。新时代背景下,党内法规得到重新修订,新修订的党内法规更加突出和坚持行使权力与遵守纪律相统一的原则,有职有权必有责,失职失责必担责,党内法规对党员
领导干部的约束得到强化,溢出效应不断增强,党内法规与国法一道,成为规范、引导权力公正公平行使的重要制度,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不断彰显出公平正义的价值。此外,党内法规的权利公平性还体现在党员的合法权利不会受歧视,无差别地得到保障。保障党员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实现党内法规权利公平的主要途径。党章在“党员”一章里详细列举了党员必须平等履行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党员平等享有的8项权利。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该条例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进行了规范,强调广大党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宪法和党章面前,无论领袖还是普通党员,都具有一律同等的约束力,决不允许超越甚至践踏宪法和党章的特殊人物存在。”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三、结果公平:党内法规的目标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党再次强调推动党内监督双重领导体制改革,厘清纵向和横向监督职责,有机衔接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运用好监察、巡视和派驻三大监督利器,优化党内监督体系成为纵深推进党内监督的重要着力点。“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实质是党内权力
的配置、调整和监督。” 以新时代的党章和201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标志,党内监督体系化特征逐渐凸显。党内监督条例分别对监督的内容、对象、任务、主体等进行了规定。中国共产党逐渐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框架,不断优化党内监督的体制机制,各级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整合监督资源,实现党内监督、国家监察、社会监督的高度协调,建立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有效贯通和相互协调的统一高效权威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2017年7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分别对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等进行了规定。2019年9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问责领导干部和有权主体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对象、具体情形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条例防止了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保证公正用权,确保处理党内事务和政务的公正合理,保证结果公正。此外,党内法规的结果公平还体现在党内民主集中制上。在党内法规中,无论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党章还是准则、条例、规定、办法等各种党规,都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都充分保证党员参与党内法规的制定、执行和最终处置结果的民主性、公正性。党章在“党的组织制度”里明确了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党内选举的公正性,党章对党员选举的权利和选举过程、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在制度上作了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保证公正选拔干部,详细规定了选拔干部
的原则为“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同时详细规定了干部选拔的任用条件、研判分析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一系列的制度规定,确保干部任用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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