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
作者:葛璐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
摘 要:在市场经济体系中,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是两个不得不谈的概念,也是经济法所倚重的两个重要原则。本文将着重探究其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并分析其现实意义。
关键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形式平等;实质平等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31-01
作者简介:葛璐(1994-),女,浙江嘉兴人,汉族,江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一、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区别
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在概念和历史渊源上都截然不同,而本文主要探讨其价值理念上的区别。
自由竞争更加注重形式平等、机会平等,主张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这意味着每一个个体都享有以自己的实力“获取物质财富”的同等自由。简单来说,就是你生来有多少能耐,就得到多少的好处。你可以拼尽全力、绞尽脑汁,而是否能得到、能得到多少,就仅凭自己的本事。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不得不承认自由竞争与实质平等,即结果平等,有着不可调和的冲突。因为个体的差异影响,自由竞争带来“结果的不平等”是必然的。部分主张自由主义的学者更是直接提出反对实质平等,认为这必将损害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其本身也是一种“不平等”。
而公平竞争所追求的,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我们首先应当追求自由与形式平等,保护每个人自由追求“更好更强”的权利。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运作机制的。然而,于“唯利性”的驱使下,仅追求形式平等终将导致极端的贫富分化、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手段大行其道等社会问题。
公平竞争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形式上的平等”所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的问题。它依据各人的不同属性,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个体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平等保障。另
一方面,公平竞争又不完全排斥自由竞争,它尊重市场经济参与者自身能力的发挥,寻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充分平衡。公平竞争对实质平等的追求并不是盲目的,它不仅仅简单追求结果均等。“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为弱者提供公平竞争的起点,同时保证竞争过程的自由和公平,从而自然达到结果的公平,此乃竞争之理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