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互换原则
教育公平有三个原则:平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
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原则包括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即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两个方面。受教育权平等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不承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体现了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和“非歧视性”。机会平等是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所设立的制度,保证社会成员有平等的参与机遇,它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
教育结果的完全平等是不存在的,不能把结果平等作为教育政策的目标。要慎重对待并正确解释结果公平的问题,明确“结果平等”和“结果公平”之间的不同,引导舆情舆论,反对对待教育公平问题上的平均主义、民粹主义和浪漫主义倾向,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对待教育公平问题。
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原则是指,根据受教育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表现为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性,它反映的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原则,即不是平均或平等分配教育资源的份额。
教育要考虑受教育者个人的具体情况,要反映“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原则,受教育者的先天禀赋或缺陷以及他们的需求是建构和改进教育体系时必须考虑的前提。
不同主体具有不同需求,是理论研究、政策制定、教育立法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所以要尊重学生的选择,要提供多样化的教育类型、教育形式、课程类别让学生能够选择,让每个学生的个性和禀赋得到充分发展。
日本自20世纪80年代中叶开始进行第三次教育改革。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打破教育中存在的划一性、僵死性、封闭性等弊病,树立尊重个人、尊重个性、自由、自律、自我责任感意识,也就是确立重视个性的原则。《日本临时教育审议会关于教育改革的第三次审议报告》认为:“重视个性,就是看到人的能力是多种多样的,要对人们所特有的侧面,即某一方面的能力给予积极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