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农民的公平观念:
基于村委会选举调查的实证研究3张 光 Jennifer R.W ilking 于 淼
提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弥漫着一种以结果,特别是经济发展结果论是非定成败的倾向,民意调查也表明公众认为经济发展优先于政治改革。那么,在于己有利的结果、达到分配公平的结果与程序的公平之间,究竟何者对中国人的公平观更具解释力?本文通过对我们关于农村居民对村委会选举公平性的情景实验调查数据的分析来回答这个问题,发现程序特征和分配公平对公平观的影响力,数倍于于己有利的结果的影响力。这些发现表明,中国的基层政治民主化具有公民政治文化基础。
关键词:程序公平 分配公平 村委会选举
当代中国人持有什么样的公平观?哪些因素决定他们视甲现象为公平、视乙现象为不公平?本文引入结果与程序比较分析框架,使用我们对农村居民对村委会选举态度的问卷调查数据,在经验层面回答这些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似乎弥漫着一种以结果,特别是经济发展结果论是非定成败的倾向,所谓“发展是硬道理”、“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相对于经济改革,政治改革明显滞后,且在有限的政治改革措施中,不少又是作为经济发展的工具而取得实施的许可证的。同时,经济发展本身又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最大依据,甚至成为延迟政治改革的理由和替代物(Zheng,1994)。民意调查表明,公众也认为经济发展优先于政治改革(Tang,2001,2005)。然而,中国人的意识中素来也有重程序的成分。孔子云,“富
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论语・里仁》),即把获得富贵的正当之“道”或程序置于富贵的结果之上,尚义轻利。也因此,当俞可平(2006)提出“民主是个好东西”后竟会一时洛阳纸贵。据李凡(李凡主编,2009)的观察,中国目前在民主发展的实践过程中有7个比较有效可行的途径,包括选举、人大制度改革、政府治理改革、法治改革、党内民主、维权和公民社会的发
3 本文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号:7097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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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毫无疑问,这些途径的有效性,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程序规则上。例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就涉及到一人一票选举权平等的程序规则。这似乎意味着,在今日之中国,一如古代之中国,一直存在着重结果抑或重程序的公平观之争。本文将通过探讨如下问题加入这场争论:在中国农民看来,结果还是过程的特征对他们的公正观念产生更大的影响?如果程序更重要的话,哪些程序特征对他们的公平观影响较大?
我们的研究建基于对农村居民关于村委会选举公平的调查结果的分析。之所以选择村委会选举进行问卷调查,是因为村委会选举是中国目前制度化最强、竞争最激烈、对选民利益影响最大的公职选举。与村委会选举相比,中国目前进行的其他公职选举或多或少在走过场,象征意义大于实质。其次,村委会选举程序具有现代民主选举程序的基本特征。每个村民都有权投票,一人一票,每票价值与其他
任何一票价值同等,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海选),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差额选举)。这些程序规则符合民主原则,在中国传统中尚找不到对应物。
我们的问卷调查结果证明,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公平程度的评价中,选举的程序性特征的影响力显著大于选举的结果。具体而言,如果在
,每个成年村民都有投票的机会,获得平等的待遇(一人一票,自己的一票与其他任何选民的选票价值相等)、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产生(海选),那么,即便选举产生了不利于他们的结果(自己支持的候选人落选了)时,受访人对选举公平程度的评价仍然显著高于他们对结果有利(自己支持的候选人当选)但程序不公平(丧失投票机会、不平等待遇或非海选)的选举公平程度的评价。在具有投票机会、平等待遇和海选三种程序公平特征中,又以平等待遇(一人一票)影响力显著大于其他两个特征,以海选的影响力显著大于投票的机会。这一优先顺序,一方面呼应了国人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平等意识,另一方面又与中国传统和现行的政治制度中缺乏平民通过选举参与政治的经验事实相契合。
此外,我们还就受访人如何看待分配公平进行了研究,发现受访人对一个产生了对全体村民都有利的结果(一个已被证明能够带领全村人致富的现任村主任连选连任)的选举的公平程度评价,显著高于一个对己有利的结果(自己支持的候选人当选)的选举的公平程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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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发现表明中国农民崇尚共同富裕这一分配的正义观念。我们还发现,受访人对程序公平但结果违背分配公平的选举的评价,并没有在统计学的显著水平上高于程序不公平但分配结果公平的选举。换言之,在中国农民的公平观中,程序公平和分配公平具有同等的优先性。
总之,我们的研究证明,在中国农民的公平观中,程序性因素的重要性高于结果性因素,程序公平高于结果有利。经济发展本身不足以替代农民对程序公正的关注。程序公正是民主和法治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第一步。中国农民的意识中,更广泛地说,中国公民意识中,存在着实行民主和法治的必要条件。
一、结果公平和程序公平:相关文献简要回顾
本文的研究框架借自于由赛伯特、泰勒等学者发展的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社会心理学理论。这些理论力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在处理人际或者人群之间的冲突上,究竟是哪些因素决定他们认为冲突的解决是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的呢?赛伯特及其同事在他们于1975年发表的经典著作的序言中指出了研究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
我们可以确切预测到的一件事是,在我们的星球上,导致人与人之间和人群之间的冲突的潜在因素将持续增长,威胁着人类的生活。不断增长的人口,在对迅速减少的资源的控制竞争中所出现的只涨不落的期望,把人类的生存置于越来越危险的境地。显然,人类生活的未来势将在很大的程度上由我们
管理、缓解或解决冲突的成效决定。(Thibaut&W alker,1975:序言)
工具主义模型提供了对这个问题的一类解释。工具主义着眼于制度、规则等在解决矛盾和冲突时的结果和功用。例如,在为什么民众愿意服从警察的权威的问题上,工具主义模型认为“警察之被接受,是因为在公众看来,警察(1)具有对违法者施加惩罚威慑力是可信的(风险),(2)能够有效地控制犯罪等非法行为(绩效),和(3)公平地在人群和社区之间配置警察服务(分配的公平)”(Sunshine&Tyler,2003: 514)。前两种解释均建立于人类都是自私自利并具有趋利避害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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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假设之上。推广而言,根据这两种解释,人们倾向于接受那些产生了对他们有利的结果的制度安排,不接受那些产生了对他们不利的结果的制度安排。回到警察权威的例子上来。“传统的法律执行策略系于如果人们都害怕被捉受罚,则将远离犯罪行为的信念。基于此类信念的策略无不相信‘威慑’之说……相信规范公众行为的最好的方式是使不良行为成为风险极大的行为(Harcourt,2001;Kelling&Coles, 1996;Mc A rdle&Erzen,2001)。通过增加街头巡警,增加批捕人次,以及加大警察暴力威胁或暴力使用可达到这个目的”(引自Sunshine& Tyler,2003:516)。
然而,这种以自利为基础的功用主义解释难以令人信服,因为如果万事仅以对己有利与否为标准,则我们所能得到的必然是一个“成者王侯败者贼”的世界。“如果我们接受人的行动是受自私自利心驱使的
这个流传甚广的观点的话,则可预测当结果对己有利时,人们将更加愿意接受它。于是,我们可预期胜者将接受结果,而败者将拒绝接受”(Tyler,2005:xvi)。显然,这是一个让大多数人无法接受的世界,因为在现实世界中,大多数人不可能也不指望总赢不输。于是,在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上,就需要超越自私自利的理性人假设,导入公平、公正和正义的概念。如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安排和运作必须首先追求的美德(罗尔斯,1988/1971:3)。①
分配的公正是人们用于评价解决冲突的制度的一个重要维度。在使用分配公平的原则进行评价时,人们不再单纯以是否对己有利来评价结果,而是以结果是否公平、合理予以评判。所谓分配公平是这样一组原则,它们使人们“能够在为社会生活所需的妥协原则下,对结果是否合理做出判断”(Tyler,2005:xvi)。或者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分配的正义涉及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基本原则,以及符合这些原则设立的社会制度(罗尔斯, 1988/1971)。以下是一些著名的分配公正的提法:“不患寡而患不均”;“按劳分配”;“按需分配”;“让一些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长远目标是共同富裕”;“向弱势阶层倾斜”。
分配的公正从结果的观点出发,就一个结果是否公平、从而是否愿①出于同样的原因,一味鼓吹严刑峻法、赏罚严明的法家,无法为古代中国王朝提供统治合
法性也无法成为国家正统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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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被接受进行判断。然而,每一个结果都是通过一定的过程获得的。于是,人们对一个结果是否公平、是否愿意接受它也可能以或者至少部分地以产生结果的过程是否公正为根据。“程序公正理论认为,如果人们觉得一个结果是通过一个公平的过程产生的,则无论结果如何,他们都更愿意接受”(Tyler,2005:xvi)。
赛伯特和沃克尔是以社会心理学观点研究程序公平的开创者。他们研究了法律领域的程序安排的公平问题,提出影响公平观的两个要素:判决控制(decisi on contr ol)和程序控制(p r ocess contr ol)。前者指对判决结果的控制力,后者指当事方在法庭上陈述于己有利的证据和主张的机会的大小。他们把后者概括为当事方有多大的“发声权”(voice)问题。他们的实验研究发现,当事人即便没有判决控制的能力,发声权的存在也使其更愿意接受对他们不利的判决。如果决策者(法官等权威)不给当事人发言的机会,这一程序不公平做法将大大降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度。如果决策者愿意倾听,那么,当事人将更倾向于认为判决结果是公正的并加以接受,甚至在判决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也是如此(Thibaut&W alker,1975)。这一研究结果被延伸于组织、政治选举、公民与政府之间互动和对政治制度的支持等行为(Tyler,1989,1990,1994;Tyler&Folger,1980;Tyler&L ind,1992)。
一致性或平等待遇是另一个重要的程序公平原则。这个原则被列文赛勒(Leventhal,1980)列为决策应当
遵循的程序公平六大原则之首。①林德和泰勒对这个原则做了精当的阐述:“一个程序如果是公平的话,就必须是始终如一地适用于所有相关者,适用于所有的时间段。适用于所有相关者之一致性,通常以程序对所有的相关者给予同样待遇的方式出现。在实践上,一致性规则的这个侧面要求所有的相关方都相信他们在这个程序下具有同等的权利,并得到同样的待遇。适用于所有时间段之一致性要求程序在每一次使用时都必须遵循同样的规则,并以同样的方式予以实施。一致性规则的这个侧面要求程序的改变必须慎重,且让所有受其影响的人通晓”(L ind&Tyler,1988:131)。
可选择性是另一个重要的程序公平特征。当人们参与决策时,如①其他五个原则是排斥偏见(如避免决策者利益冲突)、信息准确、可纠错性、代表性和合
乎道德(如在受欺诈、贿赂、侵犯个人隐私情况下做出决策就属违背合乎道德的程序公平原则)(L ind&Tyler,1988:13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