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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的反思与完善

更新时间:2023-06-08 16:42:32 阅读: 评论:0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的反思与完善
作者:梅传强 梁选点
来源:《重庆社会科学》2022年第07期
        摘 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将导致公诉权进一步拓展,法官量刑自由裁量空间进一步限缩。推行量刑建议精准化在促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检察官无法对所有案件都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律师执业能力难以满足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的需要、复杂案件中法官与检察官的量刑分歧难以消除、量刑建议精准化并不必然能提升司法效率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并立足我国国情对量刑建议方式进行优化改造。对于简单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尽量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其余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在此基础上规范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限制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幅度并根据被追诉人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作出不同规范,建立量刑建议的“双向说理机制”。
        关键词:量刑建议精准化;认罪认罚从宽;自由裁量权;量刑合意
        [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2)007-0098-014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ki.css.2022.007.008
        一、问题的提出
        量刑建议精准化,主要是指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以及相关情节,在与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协商后,提出的以具体明确的数字节点为标准的量刑建议。实践中,通常体现为刑种、刑期、附加刑及刑罚执行方式的确定性。量刑建议精准化概念最初于2018年前后进入人们视野。从发展沿革看,量刑建议经过十来年的发展,经历了从探索、试点到入法的渐进发展的过程,呈现出从粗放向精准演进的制度趋势[1]。近年来,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逐渐成为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
        自2014年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以来,“两高”关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态度,经历了从“尽量提出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到“可以选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再到“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演变过程。在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之初,“两高”并
未对量刑建议的方式作出詳细规定。2015年4月“两高两部”印发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速裁案件时应当尽量提出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逐步由幅度量刑建议向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统一”。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则按照新的试点办法继续试点。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试点办法》没有吸纳《会议纪要》中关于尽量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规定,而是将确定刑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使用的量刑建议方式之一②。2018年10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2018年刑事诉讼法赋予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裁判拘束力,但对量刑建议精准化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这一背景下,检察机关开始聚焦于通过量刑建议发挥诉讼主导作用,“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表述首次出现[2]。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检察机关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上逐渐积累了一定的经验。2019年3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研究指导小组,重点研究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建议的精准化、确定性问题[3]。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共同制定《关于适用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两个司法解释中均规定,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但同时也列举了一些例外情形,如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至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以确定刑量刑建议方式为原则,以幅度刑量刑建议为例外”的量刑建议模式正式确立。伴随着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和检察机关深入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的改革取向,确定刑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占比成为地方检察机关的考核指标之一,确定刑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率大幅提升。以重庆市J区的情况为例,2019年重庆市J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1 331人,其中,对841人提确定刑量刑建议,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为64.6%;2020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1 498人,其中,对1 353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陡升至90.3%。
        目前,对认罪认罚案件实行量刑建议精准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关于实然与应然、缘何与该当等诸多问题的争论与思辨。事实上,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议从未停止。支持者认为,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导责任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出发,应当积极推动量刑建议的精准化[4],量刑建议越具体,被追诉人对处罚结果的
预期越清晰,被追诉人与检察机关共同协商的动力也就越大[5],实行确定刑量刑建议,可以更好地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防止事后因量刑问题引发上诉、抗诉以及程序回转等问题,实现“同案同判、类案类判”的效果[6],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7]。反对者则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规定的制度安排下,检察机关提出精准型量刑建议,实际上代行了审判机关的刑罚裁量权,突破了求刑权的范围。相较于精准刑量刑建议,幅度刑量刑建议才符合诉讼规律和司法实践的真正需求[8]。
        应当说,支持者充分认识到了量刑建议精准化在提高量刑协商结果的确定性、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的益处,但忽视或刻意弱化了量刑建议精准化对法官独立行使量刑权带来的影响;反对者则站在权力分配和制约角度看量刑建议精准化,认为可能导致审判权弱化和检察权强势的后果,但忽视了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围绕量刑建议精准化的问题,理论与实务中依然有不少问题值得商榷和反思。笔者将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对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理论现状以及实践效果进行分析,尝试提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方式的优化路径,以期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二、理论面向的反思:量刑建议精准化价值的重新审视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和法院围绕“以确定刑量刑建议方式为原则,以幅度刑量刑建议为例外”的量刑建议模式的分歧,直接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诉判关系分歧的一个缩影。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范围予以限定,那么在未来是否还需要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普遍落实量刑建议精准化,笔者拟从必要性以及正当性两个视角重新审视。
        (一)量刑建议精准化必要性价值的重新审视
        赞同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的理由,主要可以歸纳为以下几点:一是确保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结果的确定性[5],确定刑量刑建议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心理预期,有利于控辩双方量刑合意的达成,如果确定刑量刑建议能够得到法官采纳,将有助于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二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恣意量刑[7],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强化对量刑裁判的监督制约,促进法院公正量刑①;三是统一量刑标准,实现“同案同判,类案类判”[6],检察机关通过对量刑建议标准的统一把握,可以促进量刑的平等适用。
        以上观点均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也相应存在一些问题。就第一个观点而言,确定刑的
量刑建议的确能够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激励作用,但是,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实践适用上也确实存在不少困难,比如量刑标准难以确定、关涉量刑情节的案件事实(如立功、赔偿、被害人谅解等)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等等。况且,确定刑量刑建议也并非解决相关问题的唯一选择,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同样可以发挥确保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结果相对确定的功效。就第二个观点而言,幅度过宽的刑量刑建议固然无法起到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作用,但是,确定刑量刑建议也使得检察官的权力大增,从而可能引发权力滥用、程序失控等负面效应。就第三个观点而言,“同案同判,类案类判”是量刑的一种理想状态,但量刑建议精准化亦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量刑活动实质是司法人员对被追诉人应当判处具体刑罚的一个主观认知和判断过程,其间不可避免会受主观因素影响,而每一个人的知识、阅历,以及思考问题的方式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对同一事物的感知和判断也会有所区别。在大多数案件中,不同的人哪怕是应用同样的量刑理论、方法与标准,也难以在精确的量刑点上达成一致[9]。从这个角度讲,量刑建议精准化是将量刑问题从法官的自由裁量转变为检察官的“自由裁量”,其过程不可避免会受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当然,检察机关也在实践中通过进一步规范、细化量刑建议标准,尽量减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实现对被追诉人量刑上的“明码标价”,但这也可能彻底破坏认罪认罚案
件量刑问题的可协商性,使得量刑协商程序流于形式。可见,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在实现量刑公正和量刑平等方面的功能具有局限性,全面推行量刑建议精准化并不是势在必行的改革路径。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正当性价值的重新审视
        1.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审判中心主义
        量刑建议精准化自实施以来,其正当性就饱受热议和争论,其中最受争议的莫过于其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否矛盾的问题。支持者认为,量刑建议精准化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审判中心主义的精髓在于庭审实质化,而认罪认罚案件是庭审实质化的适用例外[10],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仍需由法院确认与裁定[6]。反对者则认为,未经庭审即由检察人员主导得出一个确定的量刑结论,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将使庭审流于形式[8]。精确化量刑建议进一步扩大了检察院权力,缩小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已体现不出“以审判为中心”,实质上是以检察为“重心”[11]。
        学界对“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主要有两种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审判中心主义主要是以庭审为中心,实现庭审实质化[12];另一种观点认为,审判中心主义主要是指法官对定罪量刑问题享有最终或最后决策的权力,且能够排他性地行使该权力[13]。不论采取何种观点,量刑建议精准化必然会对法院的裁判权形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并对司法权力的运行方式造成深刻影响。这表现为:第一,量刑建议精准化及其对裁判的一般拘束力,意味着决定量刑的主要场域已经从庭审阶段转向审查起诉阶段,过去法官在庭审中对量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审理方式,已经转变为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与被告人达成量刑合意,法官在审判程序中予以审核、确认的程序模式;第二,确定刑的量刑建议限制了法官的量刑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除非“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形,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即使检察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法院经审理认为的应判刑罚存在幅度的偏离,只要没有达到“明显不当”的程度,法院也不得擅自变更。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掌握着量刑的主动权,法院对确定刑的量刑建议负有很高的容忍义务。在我国认罪认罚的司法实践中,因法院在判决时变更了量刑建议而引发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也说明了法院在定罪量刑上的最终决定权受到了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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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量刑   建议   精准   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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