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与犯罪:历史给人类的唯一教训就是人类从来不吸取教训

更新时间:2023-06-08 00:52:25 阅读:2 评论:0

基因与犯罪:历史给⼈类的唯⼀教训就是⼈类从来不吸取教训
(有感近事,旧⽂新发)
11⽉26⽇,“世界⾸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事件持续发酵。这让我想起⼈类历史上也曾经有⼈从基因⾓度研究犯罪问题
⼈们实施犯罪,是否有⽣物学上的原因?最早对此进⾏系统研究的是意⼤利刑法学家龙勃罗梭。
龙勃罗梭早年曾是军队的⼀名医⽣,由于职业关系,经常负责对⼠兵进⾏⾝体检查,他发现好坏⼠兵的差异往往是后者有纹⾝的癖好,于是推测犯罪与纹⾝有很⼤关系。后来,龙勃罗梭⼜成为监狱的⼀名医⽣,他开始对⼏千名犯⼈作了⼈类学的调查,并进⾏了⼤量的⼫体解剖。1870年12⽉,⼀个阴⾬连绵的上午,意⼤利帕维亚监狱,龙勃罗梭受命对著名的⼤盗维莱拉的⼫体进⾏解剖,此⼈70多岁,但⾏动仍然⾮常敏捷,⾝轻如燕,⾏⾛如猿,当打开维莱拉的头颅,龙勃罗梭惊奇地发现此⼈头颅枕⾻部位有⼀个明显的凹陷处,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样,恰在枕⾻中央,属于真正的蚯突(vermis)肥⼤。龙勃罗梭望着这奇怪的畸形物,⼀下醍醐醒脑,豁然开朗,他认为犯罪者与犯罪的神秘帷幕终于被揭开了,他得出⼀个惊世骇俗的结论:犯罪的原因就在于原始⼈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天⽣犯罪⼈理论。
龙勃罗梭不⽆激动的指出:“看着那颗头颅,仿佛忽然间烈⽇照亮了⼤地似的,我看出了罪犯的本质问题——
罪犯是⼀个返祖的⼈。在他⾝上再现了原始⼈类和低等动物的残忍本能。⼀切都可以从解剖学的观点进⾏解释。那巨⼤的颌⾻,⾼耸的頬窝,在罪犯,野蛮⼈和类⼈猿⾝上才能见到的那种呈柄型的⽿朵,⽆痛感能⼒,极敏锐的视⼒,纹⾝,极度懒惰,酷爱狂欢,以及为做坏事的不可遏⽌的欲望……”
为了论证⾃⼰的观点,龙勃罗梭做了⼤量的解剖研究,最后在《犯罪⼈》⼀书中,他写到:原始⼈是天⽣犯罪⼈的原型,在原始⼈类中,犯罪是⼀种常态,因此犯罪⼈并⾮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只是⼀种特殊的⼈种,他们是⼈类的亚种,犯罪⼈就是⽣活在现代社会的原始⼈。
龙勃罗梭进⽽认为天⽣犯罪⼈具有⽣理和精神两⽅⾯的特征:其⼀、天⽣犯罪⼈在⽣理上,往往具有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隆起,眼窝深陷,巨⼤的颌⾻,颊⾻同耸;齿列不齐,⾮常⼤或⾮常⼩的⽿朵,头⾻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不⾜等。其⼆、在精神上,他们往往痛觉缺失,视觉敏锐;性别特征不明显;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病态的虚荣⼼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欢纹⾝,惯于⽤⼿势表达意思等。
在进化论的强烈影响下,龙勃罗梭将天⽣犯罪⼈的原因归纳为遗传和变异。所谓遗传也就是认为犯罪可以遗传给下⼀代,由此形成物种之间的连续性,犯罪⼈其实是“基因的奴⾪”。龙勃罗梭从调查个案⼊⼿肯定了隔世遗传规律,还提出天然类聚说,认为两个犯罪家庭联姻后,遗传的影响会更⼤。总之,遗传因素有点像“龙⽣龙,凤⽣凤,⽼⿏⽣⼉会打洞”,“⽼⼦英雄⼉好汉,⽼⼦反动⼉混蛋”。变异则强调物种间的⾮
连续性,这主要是对遗传因素的⼀种补充,是指形形⾊⾊的物种通过共同起源和分歧发展,各⾃适应于⼀定⽣活条件,呈现各种适应现象。天⽣犯罪⼈⼀开始就遭到许多犯罪学家的抨击。当时法国⼀⼈类学家看到龙勃罗梭搜集的天⽣犯罪⼈的画像时,就曾尖刻地挖苦道:这些肖像看起来和龙兄的朋友们长的⼀模⼀样啊。在其弟⼦菲利等⼈的影响下,龙勃罗梭在其晚期著作中降低了天⽣犯罪⼈在总的犯罪中的⽐例,强调堕落对犯罪产⽣的影响。⼈之所以会犯罪不是由于基因⽽是由于堕落,这也是⼀种变异。
龙勃罗梭的天⽣犯罪⼈理论对传统的刑法理论带来了根本性的冲击。传统刑法理论推崇意志⾃由论,认为⼈们实施犯罪是基于意志⾃由,是⾃我选择的结果,犯罪⼈必须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刑罚并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还要发挥积极的威慑作⽤,防⽌他⼈⾛上犯罪道路。
龙勃罗梭颠覆了这种结论。既然犯罪是遗传或变异所决定了,那么他们实施犯罪也就是必然的,这根本不存在⾃由意志,犯罪⼈只是基因的奴⾪。犯罪是不可避免的,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惩罚,⽽是为了保护社会,这也就是所谓的社会防卫论。他举了⼀个通俗的例⼦,说是野兽吃⼈,根本不⽤管它是⽣性使然,还是故意为恶,只要⼈见了,为了⾃卫就要击毙之。在龙勃罗梭看来,既然犯罪是不可避免的,犯罪⼈⼏乎是⽆可救药的,刑罚也不可能对天⽣犯罪⼈产⽣任何威吓性的效果,刑罚只能是改造或消灭犯罪⼈⾁体的⼿段。
不得不提的是,龙勃罗梭的天⽣犯罪⼈理论蕴含着巨⼤的风险。龙勃罗梭本⼈并未意识到,他的理论不
仅开创了刑法学研究的⼀种新的思路,也在某种意义上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虽然龙勃罗梭晚年并不认为遗传是犯罪的决定性因素,转⽽认同遗传和环境共同作⽤,但其所指出的遗传与犯罪⼈的某种联系还是受到很多⼈的关注,进⽽发展成⼀门独⽴的学科——犯罪⽣物学。早期犯罪⽣物学的研究极为武断,并不严谨,他们恣意将许多未经严格证明的⽣物遗传特征武断地界定为犯罪特征,⼀如龙勃罗梭最初所为。不幸的是,这种研究成果与优⽣学⼀结合,却造成了20世纪最⼤的⼈间惨剧。
优⽣学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优⽣优育的初衷听起来⽆限美好,但是这⼀思想很快就被其他⼈借⽤并扩⼤化,并
优⽣学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优⽣优育的初衷听起来⽆限美好,但是这⼀思想很快就被其他⼈借⽤并扩⼤化,并将其⽤于解决困扰城市的惊⼈的社会问题——贫穷、犯罪和暴⼒。优⽣学家不再谴责经济和社会体制本⾝,⽽是谴责那些不幸的⼈们,认为他们是天⽣没有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因此,优⽣学被可悲地打上了遗传学的烙印,也成为“基因的奴⾪”。优⽣学包括两种倾向,⼀是积极地改良⼈类品种;⼆是消极地淘汰劣等⼈种。于是,我们看到,从被动优⽣到种族灭绝,仅⼀步之遥。
于是,优⽣学运动顶着⽆⽐神圣的科学外⾐⼤⾏其道,就连丘吉尔和肖伯纳这些最具⼈⽂关怀的⾃由主义知识分⼦都在那个时候对优⽣学运动摇旗呐喊。受优⽣学运动影响,美国许多州通过强制性绝育的法律,规定政府有权对罪犯、⽩痴、低能⼉,或者州专家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实施强制性绝育⼿术。直到1
942年,联邦最⾼法院在Skinner v. Oklahoma案中(316 U.S. 535, 1942)才宣告绝育法违宪。当时,就连西奥多.罗斯福总统也说:“有朝⼀⽇,我们将会认识到我们的主要责任,⼀个良种好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就是把他或她的⾎统留给这个世界:我们不应该让那些劣等⾎统在这个世界上存留。⽂明社会的⼀个重⼤社会问题,就是确保优等⾎统⼈⼝相对不断增加,劣等⾎统⼈⼝不断减少……除⾮我们充分考虑遗传对社会的巨⼤影响,否则这个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我⾮常希望能禁⽌劣等⾎统⼈种的⽣育。如果这些⼈的邪恶本质确实罪恶昭彰,就应该这样去做。犯罪分⼦应该被绝育,禁⽌低能⼈留下后代……进⼀步强调让优等⼈种去繁殖⽣育。”
圣雄⽢地曾说,能够毁灭⼈类的有七种东西,其中⼀种是没有⼈性的科学,另⼀种是没有是⾮观念的知识。
恶果就这样⼀步⼀步的被种下,⽽且都是打着科学的名义,500多万的犹太⼈就这样作为德国纳粹所谓的“劣等民族”被整体清除。希特勒在《我的奋⽃》⼀书中,宣称⼈类⼀切的⽂化、艺术、科学和技术果实,⼏乎完全是雅利安⼈创造的,只有雅利安⼈才是⼀切⾼级⼈类的创造者;⾎统的混杂是旧⽂化衰亡的唯⼀原因。因此,雅利安⼈“最终只有⾃保的要求才能得胜”。于是,希特勒制定出⼀系列的政策,确定犹太⼈和斯拉夫⼈是“劣等民族”,命令政府和⼈民要竭全⼒执⾏种族法律,“⽆情地打击⼀切民族的毒害者国际犹太⼈”。不知龙勃罗梭泉下有知,见到这种结果会做何感想。
⼆战之后,由于优⽣学在纳粹时期那段极不光彩历史,犯罪⽣物学的研究也陷⼊停滞。但不久,犯罪⽣物学⼜开始活跃起来。
1993年,荷兰奈梅亨⼤学的遗传学家汉·布鲁纳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关于⼀个具有特殊历史的荷兰家族的研究报告,再度将犯罪⽣物学推向公众的焦点。根据布鲁纳的报告,这个荷兰家族的男性成员都有⼀种奇怪的攻击性,通常是暴⼒⾏为,如裸露、纵⽕和强奸等。他们对很⼩的挫折和压⼒的反应都很疯狂,如叫喊、咒骂,甚⾄殴打激怒他们的⼈。布鲁纳经过多年秘密的研究后,声称在这些深受折磨的男性⾝上发现了⼀⼩段基因缺陷,它产⽣的⼀种酶,即单胺氧化酶 MAO(monoamine oxida)会阻断⼤脑中⽤于传递信息的化学物质。因此,那些具有这种基因缺陷的⼈便积累了过量的具有巨⼤能量的神经递质,如⾎清素、去甲肾上腺和多巴胺等。这些积累导致了攻击性的爆发。⾄今,为了寻找与诸如上瘾、压抑、暴⼒攻击性⾏为有关的基因研究,正在全球⾄少100个实验室中进⾏着。
严格说来,犯罪与遗传的关系很难被轻易否定,这也是为什么龙勃罗梭所开辟的犯罪⼈类学派直到今天仍然后继有⼈,尤其是最近兴起的基因技术,更是让越来越多的犯罪⽣物学家对基因与犯罪的关系兴趣盎然。但是,犯罪毕竟是⼀种社会现象,如果脱离社会原因⽽空谈基因或遗传与犯罪的关系,多少有点缘⽊求鱼。如果认为⼈类的犯罪、贫穷、失业等都是先天决定的,他们本就是不幸的基因奴⾪,⽽根本不考虑其他社会原因,那么⼈类的⼀切制度建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既然⼀切都是宿命所决定的,那么我们为改善⼈类⽣活的努⼒⼜有什么意义呢?更为可怕的是,如果将这种⽣物决定论推向极限,谁⼜能保证种族灭绝的悲剧不会重演。在此,我始终铭记德国诗⼈荷尔德林的⼀句名⾔:往往是那些善良的愿望,把⼈类带⼊了⼈间地狱。
可惜,历史给⼈类的唯⼀教训就是⼈类从来不吸取教训。
作者:刑法罗翔⽼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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