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谬与譬喻——论《中论》的思辩性与文学性

更新时间:2023-06-07 21:05:23 阅读: 评论:0

论龙树《中论》的归谬与譬喻
王丽洁
(复旦大学  中文系  上海200433)
        [关键词]  龙树  《中论》  归谬法  譬喻
        [摘要]  龙树的《中论》作为诗体哲学论文,将立体的思维模式和归谬法、譬喻相结合,既增益其思辩性,又增益其文学性,使其论辩体现出不可阻挡的雄辩气势和澎湃的激情,以及广阔的诗意联想空间。
关于龙树《中论》的中观思想及其在大乘佛教的地位自古以来论者颇多,至于其文学性则鲜有论及。金克木曾指出,佛经中有许多偈颂体的经文,多是备忘的歌诀,而《中论》则“不是歌诀,而是充满了反复驳斥对方的争辩的诗体论文”,“这种文体的特点是,没有注就不能明白‘经’的含义,而注实际是有连续性的哲学论文。”[1]但是对其文学性的分析没有进一步展开,盖因其哲理思辩性极强,故以为文学性不如。而我以为,二者恰是相得益彰。因为论战性的驳论文字最容易带出激情,《中论》那些特定的论辩技巧的运用和推理的出色,使其文
学性增益其思辩性,而思辩性又增益其文学性,展示出特殊的语言艺术魅力。
《中论》是驳论文体,其遮诠方式有多种,如欧阳竟无所归纳的:“《中论》破义:非无因,非相违,非无穷,非无体,非无果之因、无因之果,不到,不违教,相因待,已法不更法,一法不二体,有如是等义。”[2]今人总结龙树的论辩方法时发现他运用了否证、双非、两难、四句、以及归谬法等,而其中最能体现其锋芒并具文学色彩的当属归谬法。
归谬法属于直接反驳,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由否定后件到否定前件。意即明明反驳的对象是A,但先假定A为真;而从A必然推导出B,而B假;于是由B假推导出A不真。[3]《中论》的遮灭对象是自性见,但是,几乎每一品都是先假定某一假名为真实(有自性),然后由此推导出种种必然会出现的谬见,从而证明了决定相之不可得,以至于一切诸法之自性不可得。因此,归谬法可以说在语义上是驳斥,在语用上则是证明。
龙树运用归谬法的特点在于将归谬法和立体思维结合。在论证B假时,会对概念假名层层深挖下去,极其精微、深入和透辟,因而带有不可抗拒的逻辑力量。例如《观去来品》第二,[5]即是先假定去、来有自性,然后层层深入,以去者、去时、去处之无决定,证明了
去法自性之不可得;而无去则无来。正如青木所注:“如是思惟观察去法、去者、所去处,是法皆相因待,因去法有去者,因去者有去法,因是二法则有可去处。不得言定有。不得言定无,是故决定知三法虚妄,空无所有,但有假名,如幻如化。”[6]
归谬法的运用本身常常是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般说来,语义表达除了基本的理性义外,还有情感义,而归谬法的理性义表达常常鲜明透彻,情感义热烈又丰富,《中论》作者对归谬法的运用在这方面堪称典范。
他在假定自性见时常常设一个论敌,于是论辩以对话的形式进行。龙树在驳斥对方的观点时,一旦据对方的观点推导出错误的结论后,批判的语气是激烈的,或斥责、或嘲讽、或反诘,可谓毫不留情。例如在《观六种品》第五中:
浅智见诸法,若有若无相,是则不能见,灭见安隐相。[7]
斥责执著有无的人是浅智者,是没有希望见到涅槃安隐相的,对浅智者的蔑视意味很明显。鸠摩罗什译《龙树菩萨传》记载龙树化南天竺王时,“王召问之:‘汝是何人?’答言:‘我是一切智人。’”[8]龙树以智者自居,并以智慧自诩的性格在《中论》里常常可以见
到。《观行品》第十三尾偈说:
大圣说空法,为离诸见故,若复见有空,诸佛所不化。[9]
以嘲谑的口吻谈到见有空的人,是佛都拿他没办法的人,愚顽不化,简直没有救了。
上述例证是直接表达情绪的,《观染染者品》第六[10]则是在归谬的推论过程中体现强烈情绪。他指出自性的染和染者不可能相合的谬误在于:
若一有合者,离伴应有合;若异有合者,离伴亦应合。
他说如果染、染者是完全相同的,是一法,那么等于是一个人;而只有一个法,不可能和合,就象一个人不可能结婚一样,结婚是两个人的事。如果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异法,各自又是独立的、完全的,彼此根本没有相互需要的可能性,它们又该以什么样的方式相合呢?若以互补的方式结合,就意味着他们本来是无自性的,不完整、不能单独成立,是缘起的;若以完整独立有自性的方式结合,就好比两个互不相干的人结婚一样,只是名义上的结合,跟没有伴侣的结婚又有什么不同?本质上还是自己跟自己结婚。他指出异而有合的谬误关键在于:
若异而有合,染染者何事?是二相先异,然后说合相。
青木注释:“若染染者,先有决定异相,而后合者,是则不合。”既然各自是独立完整的,不是因缘相待的,就是互不相干的,那么它们彼此关对方什么事?将怎样结合呢?即使让二者相合,也不是真正的合,而是强说合。在次第否定了染染者一而有合、异而有合之后,龙树又假设对方提出先异后合,然后质问对方:
若染及染者,先各成异相,既已成异相,云何而言合?
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合相竟无成,而复说异相。
既然它们已经各自成立,何必再通过结合的方式让它们成立呢?怪对方多此一举。继而语气激烈地斥责对方简直就是缠夹不清:当自性的、各自完整、不相待的染、染者不成立时,就勉强说合相成立;而合相也不成立时,反过来又说异相成立,这不是胡搅蛮缠吗?
异相不成故,合相则不成;于何异相中,而欲说合相?
指责对方完全没搞清楚异与合的关系,硬要在异相中说合相,言外是说对方毫无逻辑,完
全是头脑不清!看《中论》各品类似上述的例证还很多,其特点是问句极多,有时密集的反诘直有令人无法招架、透不过气来的感觉。
在《中论》之《观四谛品》第二十四里,龙树对归谬法的使用具有概念推理上层层深入、情感表达上酣畅淋漓、论战风格上除谬务尽的特点。首先,以较长的篇幅假设论敌的口吻,指责龙树的空法所带来的危害:破四谛、破四道果以及四果向、破三宝,亦破一切世俗法,亦即所谓:
    空法坏因果,亦坏于罪福,亦复悉破坏,一切世俗法。
其次,龙树敏锐地指出对方根本就不了解空义,而把空误解为断灭虚无。他正面厘清概念,提出“二谛说”才是佛法的真实义,其中的第一义谛“空”是诸佛所说法的最甚深微妙相,亦是佛法与外道的根本分歧所在,然后,提出了著名的“三是偈”,正面阐释“空”的义。其三,以对方的观点为前件,假设其为真,并据此推导出一系列谬见,然后对论敌的错误穷追不舍地反击,把对方加诸己身的一切罪名如数奉还:你否定空性就是否定因缘法,否定了缘起法就是肯定自性有,也就是否定了四圣谛、四道果、四果相、三宝以及一切世俗法。其实,对方是肯定四谛、因缘果报和三宝的,只是对于空性的理解与龙树有异,通过
正面解释使对方生出正知见应该就够了,但是龙树为了让对方理解断灭空的危害,也为了摧伏对手,而做了一系列连锁推理,从逻辑上说固然不错,但是“汝于罪福中,不生果报者”,“汝说则不因,菩提而有佛,亦复不因佛,而有于菩提。”这些过度的引申,都难免有强加于人的嫌疑,但是有利于造成不可阻挡的气势,其论辩锋芒自然令对方难以招架。在语用策略上应属于廓大归谬。
“不能正观空,钝根则自害,如不善咒术,不善捉毒蛇。”(《观四谛品》)嘲讽钝根者见有、见空而自作聪明的结果不过是害了自己。“汝今自有过。而以回向我,如人乘马者,自忘于所乘”(同上)他用戏谑的口吻调侃论敌犹如骑马找马者不知反省己过。譬喻在本品的归谬法中起到联想引申的作用,既使理性义更显豁,又丰富了感情色彩,增强了打击论敌的力度,在嬉笑、戏谑和调侃中,使论敌无地自容。从这类谈吐中,我们亦不难发现龙树以智者自居、好为人师的性格,因此,这是极具形象性和个性的表达方式。
譬喻在佛经中是极常见的,从四《阿含》以来就比比皆是,佛经中形容事物之多时,常说算术、譬喻所不能及,可见譬喻数量之多。北本《涅槃经》卷二十九《师子吼菩萨品》将譬喻分为八种,《大品般若》卷一有“十喻”,还有华严三照之喻、法华七喻、楞伽十二喻
等,十二部经中的阿波陀那(Avadâna)则是以譬喻为中心构成的经典。《中论》阐释缘起性空的实相时所用的即是一系列譬喻,在《观三相品》第七中:
    如幻亦如梦,如乾闼婆城,所说生住灭,其相亦如是。
在《观业品》第十七中:
    诸烦恼及业,作者及果报,皆如幻如梦,如焰亦如响。
在《观颠倒品》第二十三中:
    色等六皆空,如焰梦乾城,六无净不净,犹幻人镜相。
这些譬喻即是以如幻、如焰、如水中月、如虚空、如响、如犍闼婆城、如梦、如影、如镜中像、如化等十喻显示诸现象之存在皆无实体,一切皆空,与《大品般若》的空之十喻相同。龙树用这些譬喻强调世间诸法的假名施设性质,即从实相角度看整个世间诸法的存在都只不过是一个譬喻,语言假名本质上就是譬喻,因此譬喻在此不仅是一种修辞方法或说理的手段,而且是一种思维方式和世界观。即世间诸法的实相是真空,对于真空的言语思
维表达即是譬喻,而语言假名就是法相的表达,甚至就是法相本身,因为法、相、可相因缘相待、不能独立存在。所以说,当实相的表达是个譬喻时,就意味着龙树已经把世间诸法都当作是譬喻,这是世界观问题。正因为如此,虽然譬喻在《中论》里出现得不多,但譬喻与《中论》的关系非常密切,正如金克木所说,没有注释是读不懂《中论》的,而注释多半是譬喻。反过来,也没有哪一种事物是不能用来作为譬喻的。
譬喻与归谬法结合仍是《中论》的特色。如前面的《观四谛品》的譬喻是在归谬批判之后嘲讽对方,是很感性的补充。也有在归谬的过程中用譬喻的,即前后都是论,中间来一段譬喻,例如《观三相品》第七[12]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观三相品是讨论生、住、灭三相之自性不可得,在灯喻之前已经讨论了生之自性不可得。前面在论证生作为有为法,亦应该具备生、住、灭三相时,逐次破:生法中不能同时有生、住灭三相——不违;生、住、灭之上不能更有生、住、灭——不无穷;生生与本生不能互相生起——不相因待,从而生相本身既不自生、亦不他生,然后以这一段灯喻来类比。前面的讨论是很精微的,因而也是晦涩的,尤其是生生与本生那一段极为绕口,达到了令人晕眩的效果,例如:
      若生生生时,能生于本生,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13]
意谓“生”作为有为法还可以进一步由生、住、灭构成,而“生”法之下一层的“生”法即“生生”,如果能够从“本生”——最根本的“生”中生出来的话,那么生法则有决定相;但是本着“不无穷”的原理,没有最终的“生生”,又哪来的“本生”呢?于是,从破“生生”而破“本生”,最终破“生”法的自生,既破自生则等于破他生、共生、无因生,总之破生之决定相。这一段灯喻则使说理变得生动显豁,首先论灯不能自照,就如眼不能自见[14];所谓自见、自照即是在无任何外力的情况下,即无燃、可燃、燃者,而自己把自己照亮,就如眼睛在无任何外力的情况下看到眼睛自身。而不能自照也就不能照彼。通过照和暗的关系破自性的
照,从而破灯的自性的生,比纯粹的说理更具有说服力。光明与黑暗交错,在什么时候交汇?是否有绝对的、永恒的光明的灯,无处不在?由此可以展开无限的联想,与此同时,灯的形象始终与精粹的思辩结合在一起,感性与理性在最高处交汇,给人以心灵的撞击,不能不承认这是哲理诗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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