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华与被申请人罗忠理、湖南肆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6
【案件字号】(2019)湘12民终11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海雄曹阳夏英姿
【审理法官】胡海雄曹阳夏英姿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华;罗忠理;湖南肆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华罗忠理湖南肆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华罗忠理
【当事人-公司】湖南肆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谭剑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谭剑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谭剑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华
【被告】罗忠理;湖南肆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权责关键词】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王华与被罗忠理、湖南肆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肆零网络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华不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1226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后,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湘12民终1178号民事判决,现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二审期间,一审法院采取的查封保全措施期限即将届满,王华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符合法律规定。鉴于二审判决公告送达期限届满生效,财产保全担保已无必要,本院不再对王华提供的担保财产延长查封期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继续查封罗忠理购买(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338号汉华国际商业城A栋709室房产一套[预售许可证编号:预许字(2010)第某某号];查封期间自2020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7日。 二、继续查封湖南肆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湘某某的宝马X3SUV越野车;查封期间自2020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6日。 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或上级法院决定,不得转移被查封财或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新时间】2022-09-23 05:32:36
申请人王华与被申请人罗忠理、湖南肆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书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民终1178号
当事人 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罗忠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肆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忠理。
申请人王华因与被申请人罗忠理、湖南肆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肆零网络公
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湘1226财保4号民事裁定:一、对罗忠理购买(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338号汉华国际商业城A栋某某室房产一套[预售许可证编号:预许字(2010)第某某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二、对湖南肆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湘某某的宝马某某越野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三、对王华提供的诉前担保财产,即王蓉、王红共同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高云路77号龙湾国际三期2006栋某某号商铺一间(不动产证号:湘20某某长沙市不动产权第某某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6日。2019年12月18日,因查封期间即将届满,王华申请本院延长查封期限。
审理经过本院查明 经审查:王华与被罗忠理、湖南肆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肆零网络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华不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1226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后,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湘12民终1178号民事判决,现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二审期间,一审法院采取的查封保全措施期限即将届满,王华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符合法律规定。鉴于二审判决公告送达期限届满生效,财产保全担保已无必要,本院不再对王华提供的担保财产延长查封期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罗忠理购买(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338号汉华国际商业城A栋709室房产一套[预售许可证编号:预许字(2010)第某某号];查封期间自2020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7日。
二、继续查封湖南肆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湘某某的宝马X3SUV越野车;查封期间自2020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6日。
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或上级法院决定,不得转移被查封财或对被查封财产设
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落款
审 判 长 胡海雄
审 判 员 曹 阳
审 判 员 夏英姿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朗
书 记 员 向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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