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报告
项 目 名 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72号光山高新大厦二层如家城市旅馆房地产评估.
委 托 方:ⅩⅩⅩⅩⅩ
估 价 方: xxxxxxxx
估 价 人 员:xxxxxx
估价作业日期:二00九年12月15日
估价报告编号:X房估字[XX]第XX号
致 委 托 方 函
ⅩⅩⅩⅩⅩ:
受您的委托,我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对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72号光谷高新大厦二层,建筑面积为571.58 m2,《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鄂房权证字第ⅩⅩⅩ号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为确定房屋出售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及委托方提供的各种资料,遵循依法、公正、科学、准确和适度的原则,经估价人员实地收集资料、分析计算,并与估价时点武汉市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水平相比较后,确定委估房地产于估价时点2009年12月15日的价格及单价为:
房地产价格及单价 | 小写 | 大写 |
总价 | 3100240元 | 叁佰壹拾万零贰佰肆拾元 |
单价 | 5424元/m2 | 伍仟肆佰贰拾肆元每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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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ⅩⅩⅩ
二00九年12月15日
估 价 师 声 明
我们郑重声明:
一、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二、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三、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四、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五、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估价员xx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
六、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重要的专业帮助。
七、本估价报告得出的估价结果,仅供委托方拟抵押估价对象提供价格参考,不得用于验资证明、拆迁补偿、房地产交易等其他用途。未经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同意,估价报告不得向委托方及上级机关以外的单位及个人提供,凡因委托人使用估价报告不当而引起的后果,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八、本公司和签字估价师保留对本评估报告的最终修改和解释权。
九、本报告应用有效期为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如果使用本估价报告的时间超过了报告应用的有效期,我们对此结果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在已说明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之外,引用本评估结果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属于本公司和签字估价师的责任范围。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证号: xxxxxxx
二00九年12月15日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本项估价的假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