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6-05 10:34:10 阅读: 评论:0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6
【字 号】筑府发[2010]63号
【施行日期】2010.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及《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金阳新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向本市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成套住房、单身公寓、集体宿舍。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统筹规划,统建统管,分步实施原则。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负责安排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回购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初审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民政、环保、税务、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执行。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由市政府组织,由市政府指定机构实施。
第二章 房源筹集及建设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回购、收购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批准机构新建、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通过市场收购、回购的住房;
  (三)政府出资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
  (四)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指标。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 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出资回购,回购价格按照房屋建安成本核算,并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出资在市场上收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收购价格按相关部门审定的价格进行核算。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租金使用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
  (一)中央、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五)按程序报批后发行债券;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安排的资金;
  (八)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收益;
  (九)经济适用住房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十)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拍买、挂牌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十一)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以及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当地常住城镇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须取得当地常住城镇户口2年以上;
  2、申请人在当地已缴纳社会保险;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5、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300元。
  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贵阳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二)申请单身公寓的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集体户口、在当地寄搭或取得当地《居住证》的单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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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住房   租赁   建设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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