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6-05 10:33:46 阅读: 评论:0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2.12
【字 号】筑府发[2007]19号
【施行日期】2007.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筑府发[2007]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贵阳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贵阳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应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第三条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涉及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贵阳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在贵阳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供水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领导担任。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与贵阳市政府应急办联系并协调联络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受理饮用水源环境污染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常规饮用水源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市消防部门负责应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中的抢险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提供环境事件
监测单位建立有毒有害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运输信息数据库。
  市城管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市供水总公司做好涉及饮用水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正常运行。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便捷畅通的应急交通运输渠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供水总公司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
  专家咨询组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掌握全市饮用水源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响应的对策和
意见;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对应急处理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
  第六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水利部门、卫生防疫部门、消防支队和自来水公司组成。
  第七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明确与市级机构相对应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预测预报
  第八条 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及饮用水源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境外和辖区内有可能对我市饮用水源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第十条 各区、市、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
  第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城区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Ⅱ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主要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三)Ⅲ级(较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主要乡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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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饮用水   应急   环境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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