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19
∙【字 号】筑府发[2012]43号
∙【施行日期】2012.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12]4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管企业: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确保政府投资安全和效益,根据《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投资
各有关部门、前期工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前期工作程序的各
个环节,必须保证合理的工作时间,确保各项前期工作达到规范要求的深度。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等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直接投入财政性资金项目、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公共资源进行BT、BOT等方式、利用政府担保或政府公共资源进行贷款的项目等。
(二)合理界定项目建设内容。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将拟建项目按计划开展项目选址、选线等前期论证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为合理控制建设投资做好准备。
(三)限额设计。项目法人必须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总投资估算不得突破已批复项目建议书的工程总投资,超出项目建议书批复工程总投资20%及以上的,项目法人必须重新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法人报批的初步设计工程总概算不得突破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总投资估算,超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总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项目法人必须重新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批复的项目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优化设计,在项目实施阶段等后续工作中,原则上不能突破已经审定的工程概算。
(四)严格执行审核备案制。项目单位在工程相关招标文件出售和合同签订前,应将工程招标文件、工程合同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五)深化前期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指标,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认真组织实施,严禁未经报批突破工程概算现象的发生。项目法人应杜绝在基础资料、各类数据缺乏的情况下仓促开展具体设计工作,要根据项目性质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工程结构、施工方法、运行调度、投资等因素,对设计方案进行比选和技术经济论证,确保设计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坚决杜绝勘探设计中“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边补报概算”情况的发生。
市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是建设项目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估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估算,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后续工作中不能突破。
二、严格概算审核、审批和设计变更、调整程序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建设前期,将市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图样等批复文件和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概算审核委托书,报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评审中心进行项目投资概算审核,并保证合理的评审工作时间。经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评审中心审核后的项目投资概算方可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未经审核的项目投资概算,市发展改革委不予批复。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评审中心要严格审核工程概算编制的定额依据、编制办法和费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程量、材料价格和设备数量、种类、价格是否合理,工程单价选用定额是否准确,费用计取是否规范等。同时,对重点项目可组织社会中介力量、技术专家进行评审。此外,要加强对社会中介和技术专家的管理,确保技术审查责任到位,确保审查、复核成果质量,确保工程投资既经济又合理。对房屋土地征收金额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为加快办理项目前置手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建安费部分先行评审和审批,用于开展前期工作。房屋土地征收费用需待征收方案确定,并与被征收户签订相关合同经评审后再进行审批。房屋土地征收涉及的区(市、县)要严格控制房屋土地征收的范围、规模、标准,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物。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概算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对于项目建设过程
中出现的重大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原则上不得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调整,必须组织专家开展充分的论证,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由项目概算原审核、审批单位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批手续。未经审核、审批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各区(市、县)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按程序报区(市、县)政府审批。
三、健全完善概算控制管理工作机制,加大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力度
(一)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四项制度”。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建设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对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公共资源进行BT、BOT等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建设主体单位。
(二)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法人单位具有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及队伍,满足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管理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可自行管理项目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缺乏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及队伍,不能满足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管理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可选择市属投融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管理单位,但对投资规模大、功能要求特殊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由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项目
管理单位在管理项目期间,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项目管理费按有关规定从经批复的工程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
项目自立项开始,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合同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工程投资等情况。
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必须按季度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概算执行情况,特别是要报告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有无超概算等现象。工程监理单位在代表项目法人实施监督的同时,对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建设控制指标的行为,有责任和义务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