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04
∙【字 号】筑府办发[2013]16号
∙【施行日期】2013.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3〕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贵阳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4日
贵阳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及时、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我市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建立统一领导、指挥集中、协调
一致、联动有序、决策科学、保障周密、运转高效、资源共享、社会参与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消除或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事故分级
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由高到底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2.1 I级水上交通事故
(1)重要港口(码头)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2)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万元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险情;
(3)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4)干线航道通航设施瘫痪、桥梁倒塌等;
(5)主要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24小时以上;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险情。
(7)需要启动国、省应急预案、调用本市交通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
(8)对社会、经济、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
1.2.2 II级水上交通事故
(1)重要港口(码头)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2)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险情;
(3)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4)主要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5)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火灾、爆炸、沉没或严重泄漏,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6)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险情;
(7)需调用本市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
(8)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1.2.3 Ⅲ级水上交通事故
(1)重要港口(码头)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
(2)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3)任何客船发生较严重危及船舶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4)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5)主要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其他6-7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
(6)其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险情;
(7)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
(8)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1.2.4 Ⅳ级水上交通事故
(1)一般港口(码头)局部遭受严重损失;
(2)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在3人以下或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
(3)非客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1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4)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5)6-7级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7级及以下航道断航;
(6)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及社会影响的险情;
(7)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
(8)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贵阳市境内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的应对工作:
1.3.1 我市境内主要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或其他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
1.3.2 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以上有关数量的标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下同);1.3.3 影响范围在本市范围以内,对水上交通的畅通、安全、环境等造成危害和威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协调处置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1.3.4 重大、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4.2 就近救援。根据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特点,救助工作以事故发生地为主进行,情况严重或者管辖水域交叉有争议的,由上一级指挥机构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1.4.3 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质、信息等现有资源,协调相关部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及时化解险情,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1.4.4 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演习。
1.4.5 及时有效。加强事故信息的收集、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建立健全组织统一、运转高效的指挥体系,完善分级响应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