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2.27
∙【字 号】筑府办发[2005]121号
∙【施行日期】2005.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5]12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有利于城乡经济的统筹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小康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97号)、《贵阳市委、贵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及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改革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逐步缩小城乡医疗保障水平的差距,最终实现城乡基本医疗制度的并轨,率先在全省建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目标原则
(一)目标
从2006年起,在全市农村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现在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
康水平。
(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病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政府支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自愿以户为单位全员参保,遵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村集体给予资金扶持;市、县财政每年按实际参合人数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通过试点分析,逐步调整方案,实现每年资金筹资和使用基本平衡或略有节余,避免出现资金不足或资金沉淀过多的情况发生,既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3、就近就医、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参保农民可以在本区(县)内县、乡、村三级定点
医疗机构就诊,医药费按比例当场减免。参合农民经转诊在县以上医疗机构就诊,自己先垫付医药费,凭发票和处方到乡合医办按规定报销。
4、科学管理、民主监督: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农民可通过派选代表的方式参与方案实施过程的监督。
三、参保对象及福利包
(一)参保对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对象为贵阳市农业人口户。
(二)福利包及大病统筹报销标准
政府补助参保农民每人每年35元,农民个人缴纳10元,共45元,其中40元直接用于农民医疗福利包补偿,另外5元作为大病统筹基金。
1、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清镇市、乌当区、花溪区、高新区由贵阳市统一设立筹资水平、报销比例和报销最高限额的福利包和大病统筹报销标准。
门诊及住院补偿标准
大病统筹补偿标准
2、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白云区以区为单位根据自己的情况设立家庭帐户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福利包,补偿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四、筹资及资金管理
(一)筹资
1、筹资方式
(1)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①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花溪区列为国家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参保农民每人每年由中央财政承担20元,地方财政承担的15元,由省、市、县按7:5:3比例分担,省财政承担7元,市财政承担5元、县财政承担3元,农民缴纳10元参保费。
②乌当区(因高新区未成建制,故含在乌当区内,财政筹资由自己负责)对参保农民每人每年由市、区财政各承担17.5元,农民缴纳10元参保费。
③南明、云岩、小河、白云四个区由市财政对每个参保农民每年补助10元,各区财政承担不少于25元,农民缴纳不少于10元。
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以区(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和管理。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2)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在合作医疗基金中按每个参保农民提取5元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因发生大病后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一定金额的参保农民进行二次补偿,以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大病统筹基金实行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按比例补偿,补偿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目录执行,不符合的不予补偿。
(3)建立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文件)要求,由市、区(县)政府筹措资金,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农村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患大病导致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户按《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执行。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每年每户1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4)安排工作经费。
各区、市、县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工作经费用于合作医疗基线调查,宣传发动及筹资,表、卡、册、证的制作,照相,管理督导、网络维护及日常办公和人员薪酬等,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实施。该项经费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市级财政按财权事权统一的原则给予各区、市、县适当补助。
(5)安排计算机网络建设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是保障资金安全性,提高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各区、县要统一使用国家推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在2005年
12月31日前完成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的建设、调试及人员数据录入工作,确保计算机网络管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工作的启动同步进行。计算机网络建设经费由市、区(县)财政按1.1比例匹配,运行及维护经费由各区、县财政自行解决。
2、筹资时间
2005年12月1日--12月31日为收费筹资时间,补偿兑现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为一年。
(二)资金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县办县管的原则进行管理。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保农民就诊费用的报销,不得挪作他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要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各区(市、县)、乡(镇)要按照银行帐户设置标准,完善各级合作医疗办公室开设专用账户的手续,设立独立的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乡(镇)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配套的合作医疗资金要及时划入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县合医办根据乡合作医疗工作进展情况,按期将合作医疗补助资金预拨到乡(镇)合作医疗专用帐户上。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方案实施,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如有结余,结余部份滚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