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判语所见的地方权势者、豪民

更新时间:2023-06-05 03:13:27 阅读: 评论:0

南宋判语所见的地方
权势者、豪民
日 大泽正昭著㊀吴承翰译摘㊀要:在南宋判语中看到的地方权势者和豪民,以自己的经济基础为本,对基层社会行使司法领域的影响力㊂权势者主要的经济基础是土地经营,即作为地主,其中大部分应该是城居地主㊂在此之上,他们涉足流通关联产业,而且还从事包括 恶事 在内的各种 资本 运用㊂据此认识,笔者先前提起的 阿米巴型复合经营体 的概念,以及他们在基层社会中的本质,应该也能够重新得到理解㊂他们的目标是创造出和国家 相互依存的构造 并利用其权威㊂因此,他们的活动一旦越过统治规范的界线时,就会受到处罚㊂而这条界线的基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负责官员的判断,难以明确㊂一旦看出以上这些权势者㊁豪民的本质,那么也就能看出宋代社会的日常性特征了㊂他们对于官方的业务执行㊁日常性的治安维持而言是有用的(必要之恶)㊂另一方面,豪民对于民众来说,是负担相应的公共业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得到支持㊂换言之,在宋代的 二者间关系 社会( 法共同体 不存在的社会)中,正是由权势者㊁豪民来代为执行 共同体 的任务㊂那正是维持基层社会的再生产所不可大泽正昭,日本上智大学文学部教授;吴承翰,台湾政治大学历史学系博士候选人㊂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ʌ第九辑ɔ㊀
或缺的活动㊂当然,必须确认的是判语史料的界限㊂毋庸赘言,
没有得到裁判的案件,或者不被认定为违法的事实是不会被记录
下来的㊂又,判语是从统治者的角度所进行的单方面的断罪㊂暂
且不论财产之争或立继之争等调停性的裁判,在关于刑事的案例
中,犯罪者一方的主张几乎没有被保留下来㊂对于被断罪的豪民
们,他们的主张及其行动的原动力,即使发现了‘清明集“,也
还仍有许多难以掌握的侧面㊂今后仍有必要参考其他史料,持续
进行更深入的检讨㊂
关键词:特別法㊀海行法㊀敕令格式㊀习惯法㊀一司敕㊀路敕
前 言
唐宋变革期的中间阶层究竟产生了何种变化?迄今为止,笔者基于这个问题意识,研究了地方权势者的活动㊂①这里所谓中间阶层,指的是介于皇帝㊁高级官僚和基层社会中间位置的阶层,是士人㊁寄居官㊁胥吏㊁地主㊁地方权势者㊁豪民等的总称㊂此一范畴虽也包含县级的地方官,但很难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这仍有待今后的研究㊂总之,中间阶层对基层社会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对基层社会的维持㊁再生产发挥了莫大作用㊂唐宋变革期的下部构造,特别是以农业生产为首的经济再生产构造的变化,正是思考社会构造的历史性变化时绝对必须研究的对象㊂
在中间阶层里,第一个应该得到注意的是地方权势者㊁豪民阶层㊂他们因为和一般小农民㊁都市民直接接触,故影响力特别大㊂尽管历来皆知其活动散见于各处史料,但详细的实态并不十分明确㊂然而,自从20世纪
①关于中间阶层,参照大泽正昭‘对于中间层论与人间关系论的一个视点“,中村哲编‘东
亚专制国家与社会㊃经济“,青木书店,1993㊂笔者最近则对唐末至五代的地主,以流通业者等作为焦点,研究其复合性经营体的活动㊂特別注意考察他们和国家的关系这一部分,参照大泽正昭‘唐五代的 影庇 问题及其周边“,‘唐宋变革研究通讯“第2辑,2011,以及‘唐代的 本钱 运用“,‘上智史学“第56号,2011㊂
80年代前半期明版‘名公书判清明集“14卷完本(以下简称‘清明集“)发现以后,他们的实像就开始
变得明确,研究自此进入了新的阶段㊂具体而言,明版的写真版由高桥芳郎携至日本,以及1987年标点本刊行(北京:中华书局)前后,解读与研究逐步进展,如后所述,发表了数个重要的成果㊂话虽如此,现阶段全面活用以‘清明集“为首的判语史料的研究,可说尚未出现㊂再者,中间阶层的社会位置也还留下未解明的部分㊂本稿是从以上问题意识出发,检讨南宋的地方权势者㊂此际,希望全面性地观察‘清明集“等南宋判语,考察其中所记载的地方权势者实态及其历史性格㊂这是为了把握经过唐宋变革后的中间阶层的本质,首先不得不展开的工作㊂又,笔者曾经试着对豪民的本质提出粗略的展望㊂①本文在确认其方向性的同时,更加仔细地以史料加以论证㊂
一 先行学说与史料研究
首先回顾一下目前为止主要的学说㊂希望确认这些论点后,进而确认研究的到达点与留下来的课题㊂
(一)官户㊁形势户与豪民的研究
最初提出此一问题的是周藤吉之㊂有关唐代后半期到宋代大土地所有者的成长,乃至地主 佃户制的成立与展开,周藤发表了详细而庞大的研究,其中一个主题就是官户㊃形势户㊂②据此,宋代的大土地所有者虽多半构成官户㊁形势户,实体则是三等以上的上等户,他们是地方的豪族㊂此处所谓的形势户,按‘庆元条法事类“(以下简称‘事类“)的规定,即 谓见充州县及按察司吏人㊁书手㊁保正㊁耆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弱者 ㊂亦即就大土地所有者这点,形势户㊁官户㊁豪族是等值的概念,且前二者
是和国家机构具有很深关系的阶层㊂只是,这里所关心的问题仅限定于新兴大土地所有者以及地主─佃户制的研究㊂再者,使用豪族这样
南宋判语所见的地方权势者、豪民
①②大泽正昭:‘中国社会史研究与 清明集⓪“,‘Sophia“第160号,1991㊂
周藤吉之:‘宋代官僚制与大土地所有“,‘社会构成史体系“(8),日本评论社,1950㊂
的普通名词,与官户㊁形势户这样的史料用语并列,使得对他们在基层社
会的存在型态与活动的理解变得暧昧㊂
继承周藤研究并加以深化的是柳田节子㊂①柳田以解明宋代支配层的本质作为问题意识来研究形势户㊂其结果是,他们作为大土地所有者这点
没有动摇,而在史料上表现为 豪民 等,是构成宋朝官僚母胎的阶层㊂
进而,她又指出当时的支配阶层是由形势㊃官户㊁吏人㊁豪民所构成,他
们彼此具有相互寄生的关系㊂这里所说的寄生关系,若以明确地意识到国
家权力的存在来表现的话,则谓为 相互依存的构造 ②比较容易理解㊂只不过在那个时候明版的‘清明集“尚未公开刊行,自然也无法涉及其中
登场的豪民的实态㊂
补充这点,并使议论进一步深化的是梅原郁㊂③就 豪民=形势=官户 这点而言,梅原和柳田的认识是一致的㊂在此基础上,他深入检讨了 形势 的意味,借此提示了 狡吏㊁豪强 与 暴发户 的形象㊂另外,他也指出 形势 用语的多义性,还包含了唐代后半期以降的新兴支
配者阶层,诸如官员㊁胥吏㊁地方豪民㊁职役户等等㊂亦即 形势 这个
概念所指涉的,正是于唐宋变革期的流动性世界之中所登场的新兴阶层㊂
这个见解和对于当时中间阶层的理解,具有很大的共通之处㊂
草野靖对这些研究提出了异议㊂④草野以‘事类“中对形势户的明确定义,指出它们不是 豪民 ㊂也就是说,所谓形势户,即 在官,并利用官的身份威压百姓,以此图谋私利者 ㊂其议论的梗概虽然可以理解,但也有不能同意的部分㊂其中之一即对 形势 的理解㊂众所周知,宋代史料上的用语概念并无十分严密的规定,关于 形势 也不例外㊂像草野这样以‘事类“的概念规定作为基本指标,意图解释所有的史料,不得不说这是窒碍难行的㊂这就如同即便像‘事类“这种法制史料所使用的用语,也难以用现代概念
下的法制性规定加以理解,是同样的道理㊂例如只要一检讨‘清明集“中的用语,就会屡屡发现这个概念的暧昧之处㊂此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ʌ第九辑ɔ㊀
①②③④柳田节子:‘宋代形势户的构成“,收于‘宋元乡村制研究“,创文社,1988㊂关于这点,参照大泽正昭编著‘主张的 愚民 们“,角川书店,1996㊂
梅原郁:‘宋代的形势与官户“,‘东方学报(京都)“第60册,1988㊂
草野靖:‘宋代的形势户“,‘福冈大学人文论丛“第25卷1号,1993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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