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流行,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园区应落实传染病管理责任制,建立园长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制定专人具体负责园区传染病疫情收集、报告等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 园区应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传染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传染病或疑似病例,应立即启动园区传染病应急预案并向所属辖区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五条 卫生保健人员做好晨间检查及健康监测工作,统计园区婴幼儿出勤情况。对因病缺勤的婴幼儿,及时向家长了解婴幼儿患病情况和可能病因,做好病情追踪,对疑似患传染病的,要及时报告园长。
第六条 园区内一旦发现疑似传染病例时,应及时将患儿带往隔离室,同时采取有效隔离控制措施,立即启动园区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对全园园区环境、物品进行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杜绝传染病在园区内爆发和续发。
第七条 发生传染病期间,园区应当加强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易感儿童。对发生传染病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级相对隔离,隔离期间不办理入托和转园手续。
第八条 卫生保健人员定期对园区工作人员及家长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 患传染病的婴幼儿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园。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婴幼儿,待检疫期过后持健康证明入园。
第十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
报告病种分为传染病防治所规定的传染病和食物性疾病。
按照传染病防治要求,需要诊断后2小时内上报的传染病有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脊髓灰质炎、甲型HINI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需要诊断后12小时内上报的有除以上6种乙类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乙类传染病;需要诊断后24小时内上报的是丙类传染病。
如园区在短期内发生多个因食物原因引发的呕吐、恶心、腹痛、腹泻,伴有发热症状的病人,应立即向所属辖区预防控制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