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中心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
(一)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婴幼儿预防接种。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托育机构婴幼儿常规接种、应急接种工作。
(二)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做好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并按时限要求上报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托育机构应每日登记婴幼儿出勤情况。对因病缺勤的婴幼儿,应当了解婴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原因,对疑似患传染病的,要及时报告给托育机构疫情报告人。托育机构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追查婴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做到早发现、早隔离。
(四)托育机构内发现疑似传染病例时,应当及时设立临时隔离室,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临时隔离室内环境、物品应当便于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控制传染病在托育机构内暴发和续发。
(五)托育机构应当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
品和环境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
(六)发生传染病期间,托育机构应当加强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隔离、消毒、应急接种等,保护易感婴幼儿。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不办理入托手续。
(七)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对婴幼儿及其家长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工作。
(八)患传染病的婴幼儿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返校证明方可返回托育机构。根据需要,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婴幼儿,检疫期过后方可入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