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管理要求

更新时间:2023-06-04 17:13:33 阅读: 评论:0

学校与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管理要求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范,落实传染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第一,建立和健全传染病防控管理组织保障。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成立由校长(园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该包括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并随着学校和托幼机构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小组成员。同时还应每年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评,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保障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落实。
第二,制订和完善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制定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根据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按照学校规模、学生数量以及传染病预防控制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人力和物资,定期组织开展应对演练,并根据传染病防控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预案。
第三,建立和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并根据传染病防控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具体制度要求如下:
(1)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并明确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传染病疫情时应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内报告。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如发现同一宿舍或同一班级一天内有3例或连续3天内有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报告应以电话或传真等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学生晨检制度。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建立学生晨检制度,晨检发现传染病、疑似传染病或传染病早期症状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学校疫情报告人并做好记录,疫情报告人应及时对晨检结果进行核实、排查和处理,确保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
①中小学校学生晨检:班主任每日早自习或早晨第一节课前对学生进行晨检。在校期间应做好学生每日健康巡查。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宜在下午第一节课前增加午检,住宿制学校宜对住校学生进行晚检。晨检内容包括观察学生的精神状态、询问学生健康状况、了解学生因病缺课情况,重点检查学生有无发热、皮疹、腹泻、黄疸、结膜充血等症状发生。
②托幼机构学生晨检:卫生保健人员每天应在学生晨间或午间入园(所)进班级前对其健
康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学生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检查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等症状。此外还应对学生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健康巡查),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晨检、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健康巡查)均应做好记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应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学生应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送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3)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建立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班主任每日登记因病缺课学生的患病情况,包括发病时间、症状、就诊情况等信息,并协助学校疫情报告人对其病情和转归进行追踪。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对各班登记结果进行核实汇总,及时追查学生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发现传染病、疑似传染病或传染病早期症状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确保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除此之外,上海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还应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做好因病缺课网络直报工作。
(4)患传染病病愈返校学生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对患传染病病愈返校的学生,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查验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愈证明方可允许其复课。
(5)健康管理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组织落实相关人员的健康
体检工作,体检发现患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及时报告、隔离、转诊或调离,并做好消毒、随访、报告登记工作和易感人群的防护工作。
①中小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在校学生应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②托幼机构学生在入园(所)前应经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建立健康档案,学生入园(所)后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3岁每年检查2次,3岁以上每年检查1次),学生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经健康检查合格,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上海市为《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后方可上岗,在岗期间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③各类高校应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原上海市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上海高校卫生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46号),落实新生入学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施学生健康全程管理。应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根据疫区生源情况,做好血吸虫的筛查工作。
④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
(6)学生免疫规划管理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常规接种、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性接种工作。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在学生入学入托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学生,应当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学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督促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
(7)传染病健康教育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传染病流行期间还应加强对学生家长的宣传。
(8)场所通风及环境物品清洁消毒制度。学校应建立卫生制度,加强教室、宿舍、厕所等环境的卫生管理,落实场所通风和环境物品的定期清洁工作,受到污染后应随时进行清洁和预防性消毒。托幼机构应在落实场所通风和环境物品清洁的同时,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工作人员的手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学校和托幼机构出现传染病病例或发生传染病疫情时还应在日常
工作基础上,根据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进一步加强场所通风及环境物品的清洁和预防性消毒。
(9)传染病隔离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对确诊患有法定传染病的学生、疑似病人或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应配合卫生部门依法对确诊学生进行隔离或医学观察,并安排其及时就诊,做好检疫期相关记录。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暂时不参加班级活动,避免接触其他学生,隔离观察区域应相对独立,工作人员处置时应做好个人防护。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根据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举办大型师生集会和会议,采取临时停课或暂时关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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