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和制度

更新时间:2023-06-04 17:00:30 阅读: 评论:0

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和制度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及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新形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和措施。
一、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管理措施
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隔离期根据医学检定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采取
其他预防措施。密切接触者的主要管理措施包括: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7天,每日测量体温和健康询问,做好登记。可居家医学观察,也可以集中医学观察。医学观察开始前,专业人员应口头或书面告知被观察对象相关传染病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等相关防治知识,负责医学观察的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3、对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在采取有效措施防护条件下,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隔离治疗。对疑似或者确诊病例采取限制手段,是防止传染病疫情扩散的重要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有关传染病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其中,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或者根据传染病的潜伏期将其留验。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法律特别规定,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尚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有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4、对患有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5、患者经治疗症状消失后,大便培养连续二次阴性,方可出院,如无大便培养条件,自发病之日起,住院隔离治疗不得少于七天。带病菌按病人隔离治疗五天后,大便培养连续二次阴性方可解除隔离。
6、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五天,医学观察期间进行粪检,每日一次,连续阴性后,可解除医学观察。
(二)传染源的管理措施
1、对传染病病人应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病人一经诊断为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就应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只有尽快管理传染源,才能防止传染病在人群中的传播蔓延。传染病疑似病人必须接受医学检查、随访和隔离观察等措施,不得拒绝。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观察、治疗。乙类传染病疑似病人可在医疗机构指导下治疗或隔离治疗。
2、针对病原携带者的措施:对病原携带者,应做好登记、管理和随访至其病原体检查2~3次阴性后方可解除。在饮食、托幼和服务行业工作的病原携带者须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久治不愈的伤寒或病毒性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威胁性职业。艾滋病、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疟疾病原携带者严禁做献血员。
3、针对接触者的措施:凡与传染源有过接触并有受感染可能者都应接受检疫。检疫期为最后接触日至该病的最长潜伏期,主要采取
(1)留验:即隔离观察。甲类传染病接触者应留验,即在指定场所进行观察,限制活动范围,实施诊察、检验和治疗。
(2)医学观察: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接触者可正常工作、学习,但需接受体检、测量体温、病原学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等医学观察。
(3)应急接种和药物预防:对潜伏期较长的传染病可对接触者施行预防接种,此外还可采用药物预防。
4、针对动物传染源的措施:对危害大且经济价值不大的动物传染源应予彻底消灭。对危害
大的病畜或野生动物应予捕杀、焚烧或深埋。对危害不大且有经济价值的病畜可予隔离治疗。此外,还要做好家畜和宠物的预防接种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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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隔离   治疗   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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