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2.03.30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检
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v、v),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v),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3月30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的检疫,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规定。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动物检疫应当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动物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
疫结论负责。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在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八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动物检疫申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