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 伏 期 | 隔 离 期 | 接触者观察期及处理 | ||
常 见 | 最短-最长 | |||
手足口病 | 2天 | 10天 | 检疫期10天 | |
病 毒 性 肝 炎 | ||||
甲 型 | 30日左右 | 15-45日 | 自发病之日起3周 | 密切接触者检疫45日,每周检查ALT一次,以便早期发现。观察期间可用丙种球蛋白注射;接触后1周内应用有效 |
乙 型 | 60-90 | 45-160日 | 急性期最好隔离至HBs-Ag阴转。恢复期不阴转者按HbsAg携带者处理。有HBV复制标志的患者,应调离接触食品、自来水或幼托工作,不能献血 | 急性肝炎的密切接触者应医学观察45日。幼托机构发现病人后的观察期间,不办理入托、转托手续。疑诊肝炎的幼托和饮食行业人员,应暂停原工作同乙型肝炎 |
丙型 | 40日左右 | 15-18日 | 急性期隔离至病情稳定。饮食行业与幼托人员病愈后需HCVRNA阴转方能恢复工作 | |
戊 型 | 40日左右 | 10-75日 | 自发病之日起3周 | 密切接触者应医学观察60日。丙种球蛋白注射无预防效果 |
脊 髓 灰质炎 | 5-14日 | 3-35日 | 自发病之日起隔离40日。第1周为呼吸道消化道隔离。第2周以后为消化道隔离 |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20天。观察期间可用活疫苗进行快速免疫 |
霍 乱 | 1-3日 | 数小时 至6日 | 腹泻停止后2日,隔日送大便培养1次,连续3次阴性解除隔离 | 密切接触者或疑似患者应检疫5日,并连续送粪便培养3次,若阴性可解除隔离观察 |
细菌性 痢 疾 | 1-3日 | 数小时 至7日 | 急性期症状消失,粪检阴性后,连续2次粪培养阴性可解除隔离 | 医学观察7日。饮食行业人员观察期间应送粪培养1次。阴性者解除观察 |
伤 寒 | 8-14日 | 3-60日 | 临床症状消失后5日起间歇送粪培养2次阴性解除隔离。无培养条件时体温正常15日解除隔离 |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伤寒23日,副伤寒15日。饮食行业人员观察期间应送粪培养1次,阴性者方能工作 |
副伤寒甲、乙 | 6-10日 | 2-15日 | ||
副伤寒丙 | 1-3日 | |||
沙门菌食物中毒 | 2-24小时 | 数小时 至3日 | 症状消失后连续2-3次粪培养阴性解除隔离 | 同食者医学观察1-2日 |
阿米巴 痢 疾 | 7-14日 | 4日至 1年 | 症状消失后连续 3次粪检未找到滋养体或包囊者,可解除隔离 | 接触者不隔离,但从事饮食工作者发现本病时,其他人员应作粪检,发现 深组织阿米巴滋养体或包囊者应调饮食工作 |
流行性 感 冒 | 1-3日 | 数小时 至4日 | 热退后2日解除隔离 | 大流行时集体单位应进行检没,出现发热等症状时应早期隔离 |
麻 疹 | 8-12 | 6-21日 | 隔离期自发病之日起至退疹或出疹后5日 | 密切接触而未进行疫苗接种的儿童检疫21日。并应用丙种球蛋白。曾接受被动免疫者检疫28日 |
水 痘 | 14-16日 | 10-24日 | 隔离至水痘疱疹完全结痂为止,但不得少于发病后 21日 | 医学观察3周,免疫力低者可应用丙球蛋白 |
流行性 腮腺炎 | 14-21日 | 8-30日 | 隔离腮腺完全消退,约3周左右 | 成人一般不检疫,但幼儿园、托儿所及部队密切接触者应 检疫3周 |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 2-3日 | 1-7日 | 症状消失后3日,但不少于发病后1周 | 医学观察7日。密切接触的儿童可服磺胺或利福平预防 |
白 喉 | 2-4日 | 1-7日 | 症状消失后连续2次 鼻咽分泌物培养阴性 | 医学观察7日 |
百日咳 | 7-10日 | 2-20日 | 痉咳发生后30日或发病后40日 | 医学观察21日,观察期间幼儿可用红霉素等预防 |
流行性 乙型脑炎 | 10-14日 | 4-21日 | 隔离至体温正常 | 接触者不检疫 |
流行性 出血热 | 7-14日 | 4-46日 | 隔离期10日 | 不检疫 |
登革热 | 5-8日 | 3-19日 | 起病后7日 | 不检疫 |
钩 端 螺旋体病 | 10日左右 | 2-28日 | 隔离至治愈 | 密切接触者不检疫,但有疫水接触者医学观察2周,观察期间可注射青霉素作预防性治疗 |
艾滋病 | 15-60日 | 9日至 10年以上 | 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均应隔离至病毒或P24核心蛋白从血液中消失 | 密切接触者应医学观察2年 |
狂犬病 | 4-8日 | 10个月至10年以上 | 病程中隔离治疗 | 被狂犬或狼咬伤者应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间应注射免疫血清及狂犬病疫苗 |
布氏杆菌 | 2周 | 7日至 1年以上 | 急性期临床症状消失后解除隔离 | 不检疫 |
鼠 疫 | 腺鼠疫 2-4日 | 1-8日 | 腺鼠疫隔离至淋巴结肿完全消退。肺鼠疫在临床症状消失后,痰连续培养6次阴性,方能解除隔离 | 检疫9日 |
肺鼠疫 1-3日 | 数小时 至3日 | |||
炭 疽 | 1-5日 | 12小时至12日 | 皮肝炭疽隔离至创口痊愈,痂皮脱落。其他类型患者症状消失后分泌物或排泄物连续培养2次阴性方能取消隔离 |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8日 |
流行性 班疹伤寒 | 10-12日 | 5-23日 | 彻底灭虱后隔离至体温正常后12日 | 密切接触者灭虱后检疫观察15日 |
猩红热 | 2-5日 | 1-12口 | 入院隔离治疗6日后,解除隔离 | 医学观察7日 |
森林脑炎 | 10-14日 | 8-30日 | 隔离至急性症状消失为止 | 不检疫 |
恙虫病 | 10-14日 | 4-20日 | 不隔离 | 不检疫 |
回归热 | 7-8日 | 2-14日 | 彻底灭虱后或体温正常后15日,解除隔离 | 不检疫,彻底灭虱后接受医学观察14日 |
天 花 | 8-14日 | 7-16日 | 不少于发病后40日 | 24小时内一律种痘,但仍应隔离观察16日 |
非 典 | 4-5日 | 2-12日 | 病人痊愈 | 2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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