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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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06
【字 号】湖政办发[2011]130号
【施行日期】2011.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科学、准确确定社会救助对象,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开展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全面掌握全市低收入家庭基本情况,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困难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推进新型社会救助
体系建设,做好低收入家庭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根据《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浙民助〔2010〕225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更具操作性、更具量化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实施细则。要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牵头职能处室,明确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做好部门职责范围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要创新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方式方法,部门之间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要实现共享,为公平、公正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核定方式
  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其家庭经济状况均应进行核定。
  符合专项救助项目的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专项救助项目规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的家庭。
  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细则及调查办法,由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另行规定。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实行属地管理,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收入核定,以户主的户籍为准。
  县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比对、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收入核定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申请收入核定家庭的授权,县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人力社保、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予以配合。
  各县区应尽快建立科学、高效的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信息平台,有效利用公安、人力社保
、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
  三、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流程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实施社会专项救助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救助的对象、条件和救助内容,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符合救助政策的申请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家庭收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的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出具对其进行家庭收入核定的授权书。
  申请家庭在提供书面申请时,需附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包括户籍不在一起的直系亲属);
  (二)家庭成员收入类证明;
  (三)婚姻状况类证明;
  (四)家庭成员关系类证明;
  (五)住房和社会保障类证明;
  (六)诚信承诺书以及收入核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七)核对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在低收入家庭申请专项社会救助需要进行收入核定前,相关专项救助主管部门应对其申请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以书面和电子文件的方式,委托县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构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
  县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构在收到相关专项救助主管部门的委托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之间的收入比对核查网络平台,完成相关收入信息的核对工作,并按户建立家庭收入审核档案,提出初步核定结果。
  县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构应将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的初步核定结果返回至街道办事处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评议。
  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申报经济状况和收入核查情况等进行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审查民主评议、公示的程序及内容是否公平、公正,对评议结果有疑义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构审核。
  县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构应及时将收入核定结果反馈给相关专项救助主管部门。
  四、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管理工作。
  财政地税部门负责落实开展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开展经费使用监督;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纳税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国税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纳税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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