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期平、谢正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2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辖终4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建华)
【审理法官】(黄建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邓期平;谢正义;福建省钜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邓期平谢正义福建省钜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邓期平谢正义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福建省钜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伟明福建闽曦律师事务所;卢怡婕、郑少泽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伟明福建闽曦律师事务所卢怡婕、郑少泽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伟明卢怡婕、郑少泽
【代理律所】福建闽曦律师事务所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被告】邓期平;谢正义;福建省钜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南安市金淘镇盖溪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谢正义结婚证、南安市正义永丰油脂厂营业执照、泉州市正义废油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福建省钜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审被告谢正义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南安市。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安市金淘镇盖溪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谢正义结婚证、南安市正义永丰油脂厂营业执照、泉州市正义废油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福建省钜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审被告谢正义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谢正义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思明法院作为原审被告谢正义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5:59:54
【二审上诉人诉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上诉称,原审被告谢正义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南安市,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邓期平、谢正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辖终4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69455。
主要负责人:陈文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腾,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期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明,福建闽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被告:谢正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怡婕、郑少泽,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省钜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东邱路D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3468DQ6U。
法定代表人:杨雪阳。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期平、原审被告谢正义、福建省钜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9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上诉称,原审被告谢正义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南安市,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安市金淘镇盖溪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谢正义结婚证、南安市正义永丰油脂厂营业执照、泉州市正义废油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福建省钜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审被告谢正义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谢正义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思明法院作为原审被告谢正义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黄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林毓 琦)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