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客观趋势、逻辑进路与机制建构
作者:解丽霞 徐伟明
来源:《理论探索》2020年第03期
〔摘要〕 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群团组织实现现代转型,由凸显行政性的政治功能转向兼顾政治功能与以服务为基础的社会功能。参与社会治理是群团组织重塑功能的根本路径,它因应了社会治理对群团组织的时代要求,是破解当前社会组织发展困境、促成协同治理结构优化的实践需求。群团组织的功能重塑也使之形成特殊的参与进路:以合作平台的创设与搭建优化社会治理的组织逻辑,以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再造增强社会治理的主体能力,以群体利益的代表与整合促进社会治理的利益共識。这种逻辑进路要求群团组织与政府、社会组织和所联系群众在社会治理结构中的关系确认,具体表现为群团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协同互促机制、与社会组织的协作互补机制以及与所联系群众的协调共融机制。
〔关键词〕 国家治理现代化,群团组织,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0 ;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0)03-0069-0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 〕512的全新政治理念,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群团组织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理应积极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过去,群团组织作为国家政权的体制性嵌入导致政治功能强化而社会功能弱化。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背景下,群团组织应自我调整,由凸显政治功能转向兼顾政治功能与社会功能。参与社会治理是群团组织功能重塑的根本路径。群团组织通过参与社会治理能够有效地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趋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 〕512的全面深化改革目标。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群团组织在国家制度设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整合社会力量的基础组织,兼具社会属性和政治属性。“一方面,群团组织从社会中产生,其成员或者所联系群众是具有某种共同特点的社会人群,因此,社会性是群团组织的根本属性;另一方面,群团组织又因其与执政党和政府之间在制度、结构和程序上的管理、制约和工作关
系而具有政治性。” 〔2 〕126群团组织的双重属性使得其功能重塑成为中国政治逻辑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工会、群团组织、妇联等人民团体作用,齐心协力推进改革” 〔1 〕545。这就要求群团组织根据形势的变化,努力适应社会变迁,由凸显政治功能转向兼顾政治功能与社会功能,填补政府让渡出来的社会管理空间,推动自身政治功能的落实与社会功能的开发,实现自身功能的协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