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序东与周庭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6-04 15:14:18 阅读: 评论:0

汤序东与周庭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31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67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冬寅郑璐黄亮 
【审理法官】王冬寅郑璐黄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汤序东;周庭发;徐超 
【当事人】汤序东周庭发徐超 
【当事人-个人】汤序东周庭发徐超 
【代理律师/律所】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通宾 
【代理律所】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汤序东;徐超 
【被告】周庭发 
【本院观点】当事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管辖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须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一审法院根据《债务转让协议》、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定系争40万元借款成立,遂判决支持实际债权人周庭发向债务受让人汤序东要求还本付息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汤序东虽对此不服提出上诉,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推翻周庭发一审提交的“中富国帮"平台内苏某某名下账某信息,且汤序东与虎头峰公司在《债务转让协议》中均明确承认虎头峰公司已经收到40万元借款。故汤序东关
于借款未实际交付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及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汤序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由汤序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3:52: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5年12月11日,周庭发向徐超转账300,000元。2015年12月29日,周庭发向徐超转账200,000元。    2、2018年7月21日,徐超作为债权人(以下称甲方),福建虎头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头峰公司")作为原债务人(以下称乙方),汤序东作为新债务人(以下称丙方)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协议载明,为妥善解决甲乙双方的债务问题(15年12月25日由徐超建行1804卡号投入虎头峰公司400,000元)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协议: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18年7月21日,乙方拖欠甲方借款400,000元;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支付
给甲方共计400,000元的全部付款义务转移给丙方;三、甲方同意丙方分期偿还,并同意不计利息;四、丙方承诺:1、将从2018年8月起,在每月30号前支付给甲方实际欠款额的5%;2、丙方不得以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向甲方付款的义务;3、丙方如超过30天未向甲方支付约定的付款义务则视为丙方违约;五、甲方承诺: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所欠甲方债务自动转至丙方,甲方自愿放弃对乙方的债权权益;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3、周庭发曾于宝山法院起诉汤序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沪0113民初19002号,案件中查明如下事实:(1)“中富国帮"系上海黔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程公司")注册的网站平台。周庭发女儿周瑜及该案案外人徐超均是黔程公司职员,根据“中富国帮"网页下载信息显示,周瑜系“媒介经理",徐超系“风控总监"。根据周庭发提交证据中黔程公司的宣传资料所载:“中富国帮,是一家与政府合作,主要向投资者提供政府信用介入项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P某某平台"、“与政府合作,向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政府直融项目和政府扶持项目,以政府的信用背书,安全有保障"“项目周期为1-12个月,投资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的项目进行投资"“年化收益8.89-13.8%,5万起投,收益为信托基金的
2倍、余额宝的4倍、定期储蓄的9倍、活期储蓄的39倍";业务模式为中富国帮→投资人第三方托管融资人→担保公司→中富国帮。周庭发以自己及所借亲友戎天灏、苏金婷等人的身份证在“中富国帮"平台注册了会员,并将会员账某与密码交徐超代管,并代操作“投资"事宜。    (2)“中富国帮"平台对相关用语进行了定义:“可用现金金额"指“可以用来直接提现或投标的金额",“待收本息金额"指“已经借出,尚未回收的本金和利息总额,已扣除佣金",“待付本息金额"指“已经借入,尚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总额",“待确认投标"指“已经投标,但尚未满标的投资金额",“待审核提现"指“申请提现中的金额",“处理中提现"指“提现处理中的金额",“账号资金总额"指“您在中富国帮平台上现有现金资产的总额"。周庭发在该案中提交以周庭发、戎天灏及苏金婷名义开户的账某内下载信息。    (3)根据“中富国帮"网页下载信息显示,“中富国帮自2016年6月30日暂停业务。    (4)该案被告汤序东曾用名钟序锋,曾用名片印有“汤序锋董事长",该名片并有“中富国帮"字样。该案汤序东代理人在审理中表示不清楚汤序东在黔程公司的职务,但确认黔程公司后来的办公地点即为汤序东的房子。宝山法院(2018)沪0113民初19002号案件于2019年9月3日判决。汤序东提起上诉,后未缴纳上诉费,二审案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一审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4、周庭发提交“中富国帮"平台内以苏某某名义开户的账某内下载信息。账某苏某某,注册
时间2015年6月25日,待收金额¥400,000.00,可用现金金额¥0.00,待收本息金额¥0.00,待付本息金额¥0.00,待确认投标¥0.00,待审核提现¥0.00,处理中提现0.00,账号资金总额¥400,000.00。汤序东对苏某某账某下载信息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徐超对苏某某账某下载信息予以确认。    5、汤序东提供由徐超签署的《债务转让协议情况说明》,载明“本人曾与中富国帮平台投给福建虎头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40万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此笔借款是苏某某借给我,该款是由本人账某借给福建虎头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以本人有权与福建虎头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苏某某与福建虎头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发生借贷关系……由于本人原因,今特要求该笔借款还款时汇入本人指定以下收款账某……户名:徐伟明……"。周庭发表示无法确认上述说明的真实性。徐超表示说明系其所签,但系根据汤序东要求,徐超从未向案外人苏某某借款后出借给虎头峰公司。    6、徐超向一审法院提供:(1)以徐超名义在“中富国帮平台开户的账某内下载信息,注册时间2015年2月16日,待收金额¥39,768.04,可用余额¥18.33。(2)虎头峰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向案外人徐伟明尾号4929平安银行账某转账20,000元,用户备注“还款徐超"。(3)徐超名下尾号1804中国建设银行账某交易明细,其中2015年12月25日向双乾网络服务(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乾公司")转账两笔200,000元。徐超称双乾公司
系黔程公司的第三方托管平台。    7、苏某某到庭陈述,表示其只是借给周庭发身份证在“中富国帮"平台开立账某,账某项下资金系周庭发所有,并不认识徐超,也从未出借过款项给徐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周庭发为证明其主张的借贷事实,提供了《债务转让协议》、转款记录等证据材料。汤序东辩称周庭发主体不适格。根据周庭发、徐超及案外人苏某某的陈述,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周庭发确系涉案400,000元的实际权利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还款。《债务转让协议》系由汤序东、徐超及虎头峰公司共同签署。《债务转让协议》对周庭发并无约束力,现周庭发作为债权人仅对协议中债务承担部分予以确认。对周庭发确认的部分,一审法院予以认可。而周庭发未确认的部分,当属无效。现周庭发作为债权人要求汤序东作为新债务人偿还借款400,000元,并无不当。    汤序东辩称虎头峰公司未实际收到借款,不存在400,000元的债务。综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可见周庭发曾将400,000元转至徐超账某,而徐超于2015年12月25日将400,000元转账第三方公司。该操作模式符合“中富国帮"平台的业务模式,即中富国帮→投资人第三方托管融资人→担保公司→中富国帮。周庭发提供的“中富国帮"平台内以苏某某名义开户的账某内下载信息,显示苏某某名义的账某
下确有400,000元。虽汤序东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该下载信息与宝山法院(2018)沪0113民初19002号案件中各方确认的其他账某下载信息形式相同,也得到了徐超的确认,故对苏某某名义账某下载信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此后徐超、汤序东及虎头峰公司在《债务转让协议》中,明确了虎头峰公司已收到借款400,000元。故一审法院对汤序东的该项辩称,不予采纳。    至于《债务转让协议》中对分期偿还、利息计算的相关约定,因未得到周庭发的确认同意而无效。“中富国帮"平台自2016年6月30日暂停业务,此后未有证据显示平台、虎头峰公司针对本案款项还本付息。汤序东称曾归还过20,000元,但该款转账至案外人账某,综合各项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故周庭发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利息,并无不当。至于利率,周庭发称黔程公司承诺年华收益率为8.89-13.8%,该利率标准曾出现在黔程公司的宣传资料中,也得到了曾在黔程公司任职的徐超的确认。现周庭发择低要求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尚属合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判决:一、汤序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庭发借款本金400,000元;二、汤序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庭发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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