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自检自查报告
XX中学 XXX
一、违规公务接待问题
1.不存在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存在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
2.不存在超标准接待,不存在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
3.不存在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存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4.不存在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5. 不存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
6.禁止各级各部门异地间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
7.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8.不存在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存在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存在安排群众或学生迎送,不存在献鲜花,不存在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存在层层多人陪同。
9.不存在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存在添置豪华设施,不存在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存在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0.到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不存在由接待单位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伙食费。
11.不存在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存在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12.除外事、重要商务规定允许以外,州内公务接待一律不上烟、酒。
13.工作时间不得饮酒。
14.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15.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不得超预算支出接待费用。
16.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17.不存在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对未经批准或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18.不存在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19.不存在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20.不存在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存在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二、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2.严禁同城各单位之间以工作联系、交流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23.严禁以工作餐等名义在机关食堂、内部接待场所等变相吃请。
24.严禁以加班、误餐等名义违规公款吃喝。
25.严禁借节日之机用公款搞相互走访、宴请等活动。
26.严禁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吃请。
27.严禁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吃喝。
28.严禁接受下属单位、企业、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
29.不存在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
30.不存在参加违反纪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
31.不存在参加企业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年饭。
三、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
32.严禁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33.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34.严禁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35.严禁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36.严禁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37.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38.严禁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变相发放职工福利。
39.严禁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40.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41.严禁私设“小金库”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42.严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43.严禁借以名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44.严禁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45.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
46.严禁以单位内部评先表优、单项工作考核等方式额外给干部职工发放奖金和福利。
47.严禁违规报销、支付、补助、发放应由个人承担的电话费、通信费等。
四、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48.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49.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烟、酒、茶、玉、土特产等。
50.严禁违规收送“红包”,或者用微信等方式收送“红包”。
51.严禁在各类评比检查时违规收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金、商业预付卡、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52.严禁收受个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53.严禁借节日之机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礼品和各种购物卡。
54.严禁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55.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56.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五、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
57. 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58.严禁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买公务用车。
59.不存在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60.不存在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61.不存在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扫墓、钓鱼、接送家属上班上学、购物、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62.不得利用职权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
63.不存在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车辆、摊派资金购买车辆。
64.不存在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私人名下。
65.不存在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66.不存在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7.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车辆应统一喷涂标识。
68.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