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民、朱燕平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6-04 05:45:00 阅读: 评论:0

杨小民、朱燕平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1 
【案件字号】(2021)鄂06民终62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杰锋江涛柳莉 
【审理法官】王杰锋江涛柳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小民;朱燕平;宜城市流水镇黄冲村村民委员会;张吉刚;宜城市流水镇人民政府;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杨小民朱燕平宜城市流水镇黄冲村村民委员会张吉刚宜城市流水镇人民政府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小民朱燕平张吉刚 
【当事人-公司】宜城市流水镇黄冲村村民委员会宜城市流水镇人民政府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彭小伟、何忧虑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谢君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汪初建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小伟、何忧虑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谢君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汪初建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小伟、何忧虑谢君汪初建 
【代理律所】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杨小民;朱燕平 
【被告】宜城市流水镇黄冲村村民委员会;张吉刚;宜城市流水镇人民政府;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流水镇政府与强涛建设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堰塘整治等工程设计单位为襄阳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规划涉及部门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结合一审庭审笔录,杨小民、朱燕平提交的证据中没有证人证言的内容,其陈述和辩论也没有涉及证人出庭的表述。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关于杨小民、朱燕平提出一审未予准许证人出庭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结合一审庭审笔录,杨小民、朱燕平提交的证据中没有证人证言的内容,其陈述和辩论也没有涉及证人出庭的表述。二审期间,本院已根据杨小民、朱燕平的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但证人证言不足以否定一审认定的事实,故杨小民、朱燕平提出一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杨小民、朱燕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0元,由上诉人杨小民、朱燕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9:00: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小民、朱燕平女儿杨某3(2012年2月9日出生)、杨
某2(2013年9月4日出生),2021年寒假期间在宜城市流水镇外公朱本民家度假。2021年2月3日午饭后,黄家兰(系聋哑人)带着外孙女杨紫怡、杨紫芯到村庄南边约××家湾堰塘边玩耍。杨紫怡不慎落水,黄家兰在救杨紫怡时也掉入水中,杨紫芯到路边呼救,流水镇黄湾村三组村民唐有兵骑摩托车带妻子路过,向杨紫芯了解情况后赶到堰塘堤坝,发现堰塘中间漂浮有衣服,随即报警并联系他人过来帮忙,后黄家兰、杨紫怡尸体被捞起。因无人对黄家兰、杨紫怡溺水死亡负责赔偿,引发本案诉讼。案涉堰塘位于朱本民、黄家兰居住村子以南约两里处,三面环坡,东面修筑一堤坝,主要功能是灌溉坝堤下面的水田,无人看守。堰塘堤坝也是农田作业通行的便道,没有封闭。在堰塘西北侧位置设置有一块内容为“水    深危险禁止攀爬监护好儿童”的警示标牌。黄家兰及杨紫怡、杨紫芯需通过出村的“村村通公路”南行至“村村通柏油路”顺东下行,然后再向南经过一段土路才能到堰塘堤坝。堰塘附近没有朱本民、黄家兰承包经营的土地。一审另查明,2018年2月9日,流水镇政府与强涛建设签订了《2016年、2017年宜城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位于流水镇黄湾村及黄冲村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发包给强涛建设公司施工,其中包含林家湾堰塘(即合同6某堰塘)的整治、灌溉、水闸、涵管等工程。案涉堰塘的工程设计单位为襄阳市水利规划设计院。2
019年5月26日,该单体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由强涛建设公司移交给黄冲村委会。2016年5月,黄冲村委会与李军签订《堰垱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九组的林家湾灌溉大堰发包给李军管理、使用,承包期限为20年。2021年1月21日,李军又将该合同流转给张吉刚,约定由张吉刚自主合法经营,所有与大堰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由张吉刚承担,李军放弃所有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未成年人杨紫怡溺水死亡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争议的焦点是各被告是否应当对杨紫怡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比例问题。各被告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各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黄冲村委会、张吉刚作为堰塘所有人和经营管理人在堰塘边设置了警示标牌,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管理义务。案涉堰塘距离村庄较远,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并非开放的公共娱乐场所,堰塘堤坝作为生产作业通行的便道,也并非人们经常出行的主要道路。对堰塘所有人和经营管理人要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小民、朱燕平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涉及堰塘为农田浇灌所用,水深达3米左右,
堰塘面积约6-7亩,堰塘四周未设置任何防护网和安全警示牌,事故发生后才补设了一块“水深危险禁止攀爬监护好儿童”的警示牌,一审判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予审理查明作为定案证据,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堰塘属于公共场所,改建蓄水后的水泥阶梯、坡面以及坡度等存在设计、建设施工缺陷,该堰塘作为农田浇灌以及张吉刚承包养殖自主经营,没有进行封闭,该堰塘与田地、乡村道路连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上诉人未尽到安    针对上诉人杨小民、朱燕平的上诉请求、理由,本院作如下评述:    综上所述,杨小民、朱燕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杨小民、朱燕平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6民终62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小民。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燕平。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伟、何忧虑,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3-06-04 05:44: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8582870018952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杨小民、朱燕平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杨小民、朱燕平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pdf

下一篇:返回列表
标签:堰塘   一审   证人   黄家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