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术讲座和专题报告管理办法
为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繁荣和促进校园文化生活和学术交流,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我院师生的科学素质,促进我院的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范围:我院师生开展的各类讲座及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院进行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条 举办校内讲座和专题报告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推动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繁荣和促进校园文化和学术交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总要求。组织校内讲座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院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三条 凡在校园内举办的讲座和专题报告,均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实行信息及资源共享。
第四条 院内讲座和专题报告必须由学院认定的主办单位组织。校内讲座和专题报告的主办单位必须是院XX职能部门、系XX组织等。
第五条 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作讲座、报告,主办者需向审批方报告被邀请人的相关情况。审批方应对被邀请人的资格和立场进行审核。
第六条 在教学系范围举办的讲座和专题报告由该系XX负责人审批,在院级范围内举办的讲座和专题报告由教务处主任审批。各系、教务处应安排专人负责登记,并将有关信息报X委宣传部,以供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七条 举办面向全院的讲座和专题报告,履行以下申办手续:
(一)主办者申请领取《学术讲座、专题报告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按各自归口的原则报相关部门审批。
1.校XX职能部门主办讲座,由其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2.系XX组织、学术机构主办讲座,由系XX负责人审核同意;
3.系学生组织主办讲座,由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学生
处审批;
4.在审核过程中,对讲座人及其立场如有疑义,应及时与X委宣传部沟通商讨。
第八条 X委宣传部、教务处、校团委等应有专人负责讲座的登记管理。审批后的《学术讲座、专题报告申请表》,统一留存在上述部门,同时要及时将审核后的讲座信息复印件送至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委宣传部。
第九条 有关部门在批准讲座和专题报告后,应开具《同意举办校内讲座、专题报告的通知》,对于需租借学院教室或会场的,应协助主办单位联系教室或会场管理部门提供场地服务。
第十条 讲座和专题报告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向学院主管部门通报。讲座人、讲座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需重新申办。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在讲座或主题报告前,应在院内指定位置张贴海报,公布讲座信息。
第XX条 X委宣传部负责对人文社会科学类讲座的主题进行监督,对全院讲座信息进行汇总,并将有关讲座信息(主题、主办单位、时间、地点等)在校园网上发布,同时酌情向有关校外媒体通报,有选择地予以刊登。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讲座奖励经费,鼓励开设高水平的系列讲座,并提供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赞助、命名讲座。鼓励对高质量的讲座进行整理发表、结集出版。
第十四条 每次学术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学院组织的学术活动一般每学期2次以上,各部门组织的学术活动可不定期开展。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认真组织各种学术活动,将开展学术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整体工作计划,并于学期初将本学期学术活动计划报送教务处。
第十五条 讲座酬金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省部级以上领导、全国性团体、组织学会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酬金标准根据具体情况报院领导决定;
(二)伙食费每餐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四)需安排住宿者可参照出差住宿的等级标准执行;
(五)院级讲座经费由教务处审批后在学院经费中报销;教学系及以下讲座经费则由教学系自理。
第十六条 学院对违反本办法的院内讲座主办者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