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各类学术活动的管理,推进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学术活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学校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充分发挥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在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中的作用,以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术交流,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
第四条申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主体必须是学校的正式组织机构,包括各部门、学术机构、群众团体和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社团。不得以个人名义申办面向师生员工的报告会或讲座。
第五条各单位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
会、研讨会、讲座,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不同内容、性质,实行分类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一)形势报告会等活动,由宣传部审批;
(二)邀请校外人员担任报告人、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或参加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事先应报保卫处审核后,再报宣传部审批;
(三)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境外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或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应先报对外交流合作处审核后,再报宣传部审批。
第六条对各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根据不同内容、性质,实行分级审批:(一)主办单位党政负责人为第一政治责任人和第一管理责任人;
(二)举办全国性或全省性大型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等须提前一个月报党委审批,并在举办活动前报宣传部备案;
(三)举办跨校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应提前二周按分类管理原则报宣传部审批;
(四)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以学校名义举办的面向全校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经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宣传部审批;
(五)各二级学院及其党、团、学组织举办的面向本单位师生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由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审查和审批,报宣传部备案;
(六)校学生会、学生社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由校团委负责审查和审批,报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必须经本人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意。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获批的报告人,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学校师生作为报告人,都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挂靠在学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由学校在该协会、学会的负责人或学校负责该项活动的具体联系人负责活动的报批事宜。外单位租用学校场所举办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和相关讲座的,由学校负责该项活动的接洽方负责活动的报批事宜。
第九条校外单位借用学校的场所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必须从严控制。确需借用的,必须由场地所属单位初审,学校保卫处审批。
第十条面向全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应按上述规定提前5天提出申请。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人的报告会或讲座,应提前10
天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办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职务,活动主要主题、时间、地点、内容,活动参加人的类型、规模和报告人的简况、简历等。
宣传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举办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不予批准的,应视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在报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时,必须详细了解拟邀请报告人的情况,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把关。如发现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必须要求报告人对内容作出修改,如报告人不愿修改,不得邀请;报告会进行时,应有主办单位人员在场协调,对在报告、讲座中,有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努力消除影响,同时要向审批部门和宣传部报告情况。
各审核和审批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按照程序,严格把好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审批审查关,并负责检查落实。
第十二条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组织管理,使
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绝不能给错误思潮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
第十三条主办单位不能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
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作为创收的手段,收取听课费、会议费、赞助费。
第十四条主办单位应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工作,维持好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秩序,必要时可申请学校保卫处提供帮助。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要做好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对于经过审批允许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如需邀请校外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必须事先报宣传部备案,并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学术机构、群众团体等组织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要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因疏于管理而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活动的、审查审批不严的、或者擅自出借场地影响校园稳定的,将按照意识形态和安全工作责任制追究相关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在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究会、讲座等活动,按上述要求审批
管理。主办者要会同信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守土有责,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按照本办法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