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备案)[XXXX]N229号财产险附加险条款

更新时间:2023-06-03 13:59:44 阅读: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财产险附加险条款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财产根本险〔2021版〕、财产综合险〔2021版〕、财产一切险〔2021版〕、电厂财产根本险条款〔2021版〕、电厂财产综合险条款〔2021版〕、电厂财产一切险条款〔2021版〕、商业楼宇财产根本险条款〔2021版〕、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条款〔2021版〕、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条款〔2021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根底上,方可投保以下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K〕
〔一〕一般扩展责任类〔KA〕
KA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KA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KA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KA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A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A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A25.烟熏扩展条款
KA28.承保全部盗窃条款
KA29.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
KA33.供水、供气、管道破裂损失条款
“舞动〞损失扩展条款
KA36.“污闪〞损失扩展条款
KA39.污染风险扩展条款 
KA42.液体渗漏条款
〔二〕特定标的扩展责任类〔KB〕
KB08.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B10.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KB12.铁路机车车辆露天存放、脱轨或冲突扩展条款
KB14.财产流动条款〔存货及机械设备〕
KB15.仓库、库房储存保管条款
K
KB22.贵重物品、古董和艺术品条款
KB23.机动车辆条款
KB26.建筑物变动条款
KB33.流动机械扩展条款
〔三〕扩展费用类〔KC〕
KC14.加快费用条款
KC15.建筑费用增加条款
KC16.建筑师、检验师、参谋、法律和其它专业费用条款
KC21.拆开、拆卸机器设备及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四〕扩展标的地点类〔KD〕
KD08.场所外财产条款
KD09.车载货物条款
KD13.场外维修、保养及改造条款
〔五〕扩展标的类〔KE〕
KE06.看护、保管和管理财产条款
KE08.被保险人照顾、监管及控制标的物范围附加条款
KE11.所有其它内部设备条款
KE13.扩建、改建及维修条款
KE15.在建工程〔含保险期内新增工程〕扩展条款
KE16. 媒介物扩展条款
〔六〕扩展赔偿根底类〔KF〕
KF03.85%扩展条款
KF08.不使失效条款
 二、限制类〔X〕
X02.台风、飓风除外条款
X08简易建筑除外条款
X09感应雷击除外条款
三、标准类〔G〕
G24.水位线特约条款:
KA01. 暴风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02. 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台风、飓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03. 龙卷风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龙卷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04. 洪水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洪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规律性的涨潮、地下渗水或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或渗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的损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三〕地下建筑及其内部存放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四〕自动灭火设施漏水或水管、水箱爆裂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05. 冰雹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冰雹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06. 雷击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雷击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07. 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雪、冰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
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冰冻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08. 沙尘暴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09. 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因保险标的附近、周围、底部的挖掘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10. 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设计错误、不符合施工要求、工艺不善或材料缺陷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地震、水箱或水管漏水、渗水引起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三〕海水、河水侵蚀造成的损失;
〔四〕回填土的沉降或移动、建筑物的正常沉降造成的损失;
〔五〕因保险标的坐落地址附近撤除、挖掘及其他施工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11. 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到达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到达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屡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经双方同意,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一〕保险责任:因烈度到达保险财产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致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屡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故。
〔二〕除外责任:
1、因建筑物未到达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2、因地震、海啸导致的营业中断或其他间接损失。
3、由核反响、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发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80%。
〔四〕免 赔 额:每次事故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五〕费率:主险费率的10%
〔六〕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13.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14.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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