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予追加被执行人裁定的复议申请书

更新时间:2023-06-03 13:25:30 阅读: 评论:0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x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中关村甲3号2-B#商业楼三层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481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x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xxxx路xxxx号综合楼网点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7205xx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执行人:AAA,男,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10号院6楼2单元802户。身份证号:11010419510523XXXX。
被执行人:BBB,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密水街道农丰社区劳动街6号.身份证号:37072719661230XXXX。
被执行人:CCC,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1号楼1单元302号。身份证号:37010219630924XXXX。
申请事项
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执异XXX 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申请人青岛x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北京xxx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AAA、BBB、CCC 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2执XXX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依法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现青岛中院作出(2020)鲁02执异XXX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现向贵院申请复议,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已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追加申请违反法律规定。
2020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承诺书》,载明“申请人承诺提交本申请后10日内自愿为(2016)鲁02执字第XXX号案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若10日内未履行完毕,
自愿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以名下以下财产作为执行标的”,并将其财产明细列明后,提交至执行法院。申请人亦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知,青岛中院驳回申请人的追加申请违反法律规定。
2、青岛中院对于本案追加被执行人的审查,未组织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青岛中院对于申请人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未经公开听证即作出驳回裁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综述,青岛中院作出的(2020)鲁02执异XXX号执行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与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望予准许!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xxx投资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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