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函
XX(郑州XXX商贸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X服饰)之委托,指派本律师就私自挪用合作资金事宜特致函如下:
一、根据XXX(XXXX服饰)提供的《网店合作协议》等资料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1、你与我委托人XXX(XXXX服饰)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0XX年XX月XX日,你与我委托人XXX(XXXX服饰)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网店合作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你们之间的协议已于20XX 年XX月XX日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合同履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我委托人XXX(XXXX服饰)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并投资资金XXX 万元(包含技术费)。但,近期我委托人发现,你私自修改共有账户密码,并将共有支付资金,转到你的个人名下,并
拒绝对账及公开账户流水。我委托人多次联系你安排对账及公开共有账户信息,但你单位直接拒绝。已经严重违反合同及相关法律约定,损害我委托人的权益,致使双方的协议无法得以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