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国家测绘局
∙【公布日期】1994.04.25
∙【文 号】
∙【施行日期】1994.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4月25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 8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测绘系统测绘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测绘系统测绘队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国家测绘局所属测绘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处)所属测绘队(院)。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测绘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和职员职务岗位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等级岗位工资制。
测绘队专业技术、职员职务岗位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岗位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中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能力、责任和贡献的不同。岗位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测绘队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和艰苦程度。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
为适应测绘事业发展和测绘系统组织结构变化的需要,测绘内业队、外业队执行同一职务工资标准,内外业的差别主要通过岗位津贴来体现。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实施
(一)测绘队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人,分别执行测绘野外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测绘队职员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和测绘队工人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三)。
(二)测绘队工作人员此次工资套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套改办法执行(见附表四、五、六)。
(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如按下一级职务套改,其工资额高于按现任职务套改的,可先按下一级职务套改,再按套改后的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本人现任职务工资标准。
(四)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确定。
(五)测绘队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下达的聘任职数限额内,按照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只有资格没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套。具体办法,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省、部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务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有权低定其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七)测绘队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四、岗位津贴的实施
(一)岗位津贴是测绘队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为强化岗位责任,岗位津贴的实施要与测绘队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测绘队岗位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为依据,综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二)测绘队的岗位津贴,根据其野外工作的特点设置了八个岗位类别,一个岗位类别设一个岗位津贴标准。如:队长、重大项目负责人列入八类岗;副大队长、总工程师列入七类
岗;副总工程师、中队长列入六类岗。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在什么岗位,领取什么岗位的津贴;岗位变动时,岗位津贴相应变动;工作人员不在岗位时,不发给岗位津贴。为了体现测绘队内外业工作的差别,内业岗位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执行,外业岗位津贴高于内业10%(见附表七)。
(三)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野外津贴制度。
五、奖励制度的实施
(一)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四)测绘队一线生产职工一次性奖金的发放,要与生产情况挂钩,其奖金总水平不超过本单位1至1.5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地区津贴的实施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测绘队不再实行地区类别制度,改行地区津贴制度,新的地区津贴分为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正常增资办法
(一)正常升级
测绘队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测绘队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发给。考核晋升工资的增资意额,报上级测绘主管部
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测绘队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晋升职务增加的工资,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的下月起执行。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测绘队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的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