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关于《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的内涵及其特征分析》的犯罪学论文发表: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是当代西方较有影响的犯罪学思想。它深受后现代主义思想的影响,与古典犯罪学联系紧密。“惯常行为理论”和“环境选择理论”是其重要的流派。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为当代西方社会共同防控犯罪提供了较好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理性选择;惯常行为;环境选择;犯罪学思想
二十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西方社会出现了新的犯罪浪潮,并逐渐产生了一些新的犯罪学思想。论文其中,产生于二十世纪80年代,继承了贝卡利亚古典犯罪学,与费尔巴哈“心理强制说”理论紧密联系的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Rational choice theory)在当代西方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文拟就当代西方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进行简单介绍,以期对我国犯罪学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产生之思想背景及理论基础
任何一种思想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的产生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根源——当代西方的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思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社会进入物质文明高度发展、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后现代社会。社会物质文明的高度发展产生的种种影响引发了人们对现实的批判,一些学者对传统理论进行了怀疑、否定、解构和摧毁,在此基础上逐渐产生了后现代主义思想。后现代主义思想的批判性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观察、理解世界的视角。①因此,后现代主义思想作为一种思维方法被引入许多人文科学,从而使许多人文科学带上了后现代主义的色彩。具体到犯罪学领域也不例外。一些犯罪学家将由社会变化中产生的后现代哲学应用到犯罪学理论构建和犯罪控制的命题中来,并进一步认为过去的犯罪学方法既没有现实的获得犯罪的真正原因,也没有为犯罪控制提供可操作的解决方法,传统的犯罪学理论和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社会了。因此,这些犯罪学家挑战既存的犯罪学理论,暴露其缺点,并努力提出一些与后现代社会联系更加紧密
的犯罪学思想。②其中,后现代主义所主张的关注个人、重新审视人与世界关系的思想则对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作用。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的犯罪学理论基础则直接来源于贝卡利亚的古典犯罪学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古典犯罪学倡导意志自由,认为“欢乐和痛苦是支配感知物的两种动机”,③犯罪是行为人在欢乐和痛苦之间权衡的结果(也正是基于此,在西方的犯罪学领域,也有犯罪学家将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称为理性选择理论,当然,并不是本文所指的理性选择理论)。费尔巴哈认为,人生活在感性的世界里,受到自然规律的支配而没有自由,犯罪的原因不是自由,而是感性的冲动,人具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正是追求犯罪时获得的快乐的感性冲动才促使人犯罪,为了防止犯罪,就需要遏制这种冲动,即先制定出作为恶害的刑罚,并使人们预先知道受刑的痛苦大于犯罪所能带来的快乐,从而遏制犯罪的冲动。这是费尔巴哈著名的“心理强制说”,是其著名的“罪刑法定主义”、犯罪原因等理论的核心。④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虽然对上述理论作了不同程度的批判,但是其对上述理论的继承也不可否认,有学者称当代西方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为“新古典主义”、古典犯罪学的“修正主义观点”、犯罪学中的“新保守主义”。⑤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的产生还深受经济学中理性人观念和理性选择概念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经济学理论中的理性人和理性选择概念被引入到犯罪学理论中,并对犯罪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
的影响。经济学首先假设一个能够权衡利弊、计算收益产出的理性人的存在,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论的基本前提是人的理性选择总是为了谋求收益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⑥同样,主张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的学者也认为,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选择就像经济活动中的选择一样,是以个人的收益和成本的分析为基础的,行为人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做出是否犯罪的决策。在此基础上主张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的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犯罪学主张。
二、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对传统犯罪学理论之批判
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的产生虽然直接受贝卡利亚的古典犯罪学、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的影响,但在后现代主义思想所具有的批判精神的指引下,主张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的学者对上述传统犯罪学提出了质疑和批判,对传统犯罪学中的“人”进行了重新审视,认为上述犯罪学理论并没有真正包含了一个理性的、思考的个人的存在。首先,贝卡利亚虽然也主张人是有理性的,但这种理性与现代理性选择犯罪学理论所主张的理性并不相同。作为西方后现
代主义犯罪学思想流派之一的理性选择理论与贝卡利亚的理性选择理论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主张意志自由,认为犯罪是行为人权衡利弊的结果;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权衡的对象是痛苦和快乐之间孰大孰小,即将选择的重点放在人的感情上,而对于这种衡量的过程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却没有涉及,现代的理性选择理论则不再将重点放在模糊的感情上,而是将人的理性选择细化,重点放在人对实际生活的认识及基于此而产生的理性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犯罪原因论和犯罪控制思想。显然贝卡利亚的古典犯罪学虽然重视人的理性在犯罪产生、对犯罪的惩罚和犯罪预防中的作用,但其理性却偏重思辨、过于抽象,而现代的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中的理性则更加具体和实证,因此在现代持理性选择理论观点的学者看来,贝卡利亚古典犯罪学中的“理性人”的理性不具有真正的实践意义。费尔巴哈的理论虽然强调人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人为的措施予以调控,但是在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理论中,正如黑格尔所言,甚至将理论的前提设定为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忽视了人的自由和尊严,⑦这种理论前提显然排除了理性人在费尔巴哈心理强制理论中存在的可能性。现代的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强调实用性,其理论绝不停留在思辨层面上。例如,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的“环境选择理论”认为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可以通过改变特定社会环境的特征来降低,而且在这一点上非常注重该措施在现实社会中的可操作性,而古典犯罪学主张通过法律明细化、保持司
法廉洁、奖励美德和完善教育等措施预防和减少犯罪,后者的理论性明显多于现实可操作性。主张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的学者还对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一些主张提出了质疑。一些实证主义者认为,人的犯罪行为与人的某些反社会人格紧密相联。而一些主张理性选择犯罪学的学者认为,应当将“犯罪”(Crime)和“犯罪性”(Criminality)严格区别开来,犯罪是一个行为,而犯罪性则是人的特质。虽然某些人可能会有一些与犯罪性紧密联系的特性(主要是一些反常的人格,如由于生长在贫民区,又是虐待儿童案件的受害者,本身性格可能存在一些反常),但是行为人是否实施犯罪与是否具有这些人格上的特性并不必然发生联系,相反在一些个人需要非常强烈的场合,任何人都可能会犯罪。⑧因此,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并不必然导致犯罪。此外,理性选择犯罪学理论与以往的犯罪学不同之处还在于,该理论认为犯罪是现代社会普通的、正常的现象,是一系列不需要特殊动机和情感的事件,而不是所谓当代社会存在的不和谐音,因此社会对其反应不应过激。⑨
三、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主要流派
如前所述,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的理论前提是认为在涉及犯罪的社会场景中存在着会计较得失、利弊的“理性人”。理性选择理论综合考虑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环境因素后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犯罪人的理性选择过程,犯罪人如何进行行为选择,不仅取决于行为人的个性,而且取决于周围的环境;行为人选择犯罪行为,总是要结合环境可能性考虑行为的风险和收益。10由于主张理性选择理论的犯罪学家研究的侧重点不同,可以将该理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将重点放在“被害”上,称为“惯常行为理论”(Routine activities theory)或者“生活方式理论”(Life-style theory),其主要的倡导者为美国学者Lawrence Cohen和Marcus Fel-son;而第二种则将重点放在认为犯罪行为是在环境中存在的障碍和其提供的机会相互作用中所作的选择,因此,这种理论也被称为“环境选择理论”(Situ-ational choice theory),其主要的倡导者为美国学者Derek Cornish和Ronald Clarke。“惯常行为理论”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的基础上,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常规和模式,而且行为具有一定的重复性和可预测性,这些惯常的行为就使行为人有了通常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该理论认为,行为人通常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对现存社会中发现的犯罪的数量和类型有显著作用,当有着某种惯常行为方式的受害者遭遇一个目的明确的试图犯罪者,而且当时的环境中又缺乏阻碍犯罪的力量时,犯罪就有可能发生。在日常生活中,一些生活方式由于增加了潜在受害的危险而更容易激发
犯罪。例如,一个习惯于深夜单独归家的妇女较一个习惯于晚上待在家里的妇女更容易受到性侵犯。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由于其不可避免的社会角色或已确定的社会地位使其较一般人更容易遭受犯罪侵袭,但对于大多数处于特定生活方式的人来讲,是可以就特定行为做出理性选择从而避免犯罪侵袭的。“惯常行为理论”的主要倡导者美国犯罪学家Marcus Felson认为,该理论实现了三种可能性:第一,它详细阐明了犯罪的三种基本因素:一个潜在的违法犯罪者(侵犯者)、一个合适的目标和一个有能力阻止犯罪的保护因素的缺乏;第二,它从时间和空间的角度,考察了上述三种因素是如何在日常生活中组合在一起的; 毕业论文格式第三,它比其他任何犯罪学理论都更好地解释了二十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席卷美国的犯罪狂潮的原因,即轻型、耐用物品(如电视、音响、录音机等)的激增和妇女走出家庭运动以及邻里守望的削弱等因素的结合是导致该犯罪狂潮的主要原因。11持“惯常行为理论”的学者认为,社会环境、城市环境会影响特定类型的行为和特定类型的犯罪被害之间的关系。通过惯常行为理论的分析,学者认为现代社会的高犯罪率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非法机会的增多和被害人与侵犯者之间接触可能性的增加。一般来讲,犯罪者往往追求快速而又简单的犯罪行为方式,因此常常遵循一些惯常的犯罪方法。相应地,为使犯罪人惯常的犯罪方法不能得以实现,改变人们的惯常行为可以减少潜在的被害,犯罪行为可以被阻止、为其他犯罪行为所替代。
因此,主张惯常行为理论的学者鼓励依靠某些特定环境或者社会环境的改变来降低犯罪率,并主张通过指引个人的行为,使犯罪者和犯罪目标相遇的可能性减少,从而减少犯罪。改变环境的策略为“环境设计”策略,如限制或者指引人流的流向、将某些特定的街区隔绝、在建筑物内部设定娱乐设施以及使停车位尽可能设计在可为人看到的范围内等。针对潜在犯罪人或者被害人的预防策略为“动态的犯罪分析”,例如在特定的环境下将年轻人处于系统的非正式的监管之下,例如,让娱乐场所的看管人停留在舞厅、酒吧等娱乐现场,以及让年轻人远离潜在的犯罪目标,如让学校远离自助商店,防止年轻人实施低成本的顺手牵羊盗窃行为等。12而“环境选择理论”则将分析的重点放在犯罪行为上,认为犯罪行为是一系列选择和机会的产物,其理论的核心概念是潜在犯罪环境下的“选择结构”(Choice-structure properties),该理论的倡导者将“选择结构”界定为“与特定种类的犯罪相联系的犯罪机会(opportunities)、成本(costs)和利益群(benefits)”。该理论认为犯罪分子在决定实施某种犯罪之前,会考虑实施该种犯罪的条件、风险、可能得到的利益等多种因素,然后来决定是否实施该种犯罪或者权衡以后决定实施其他种类的犯罪。据此,主张该理论的学者设计了不同种犯罪的“选择结构”,例如,有关涉及现金的财产犯罪的“选择结构”包括下列因素:可能性(一定数量的犯罪目标的存在、对犯罪目标接触的可能性)、犯罪方法的知晓(例如是扒窃还是信用诈骗)、每一次犯罪
可能得到的现金收益、是否需要专长、必要的计划(扒窃还是抢劫银行)、必要的犯罪资源(交通工具、装备等)、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实施犯罪所需要的时间、所需要的冷静头脑(抢银行还是计算机诈骗)、风险的理解、惩罚的严厉性、具体的危险、是否需要使用暴力、是否面对被害人(直接抢劫还是夜盗)、抢劫什么样的被害人、犯罪所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银行保险箱抢劫还是暴徒式抢劫)、必需的“买卖赃物者”、社会的道德评价等。13在“惯常行为理论”看来,特定的犯罪行为和被害者的行为方式都与特定的环境相联。在“环境选择理论”看来,环境更是犯罪者做出理性选择的一大重要因素。因此,“惯常行为理论”和“环境选择理论”都主张通过特定环境的改变来防控犯罪。Felson提出了“守卫者”(guardian)的概念,所谓守卫者是指仅通过简单的他们自身的存在就可以阻止犯罪在特定的时空内发生的人。它定义了三种守卫者:即保卫那些有可能成为犯罪目标的守卫者、监视潜在犯罪人的守卫者和守卫特定地方的守卫者,Felson提出了抑制犯罪的四个步骤:个人的抑制犯罪责任是指家庭和朋友的责任,被委任的抑制犯罪责任是指被雇佣者抑制犯罪的责任,例如公职人员警察等,分散的抑制犯罪责任是指虽然被雇佣但职务上没有安排抑制犯罪这一特定任务的人,如学校的教师,一般的抑制犯罪的责任是指与犯罪事件缺乏人身的联系(如非犯罪人或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没有被委任职业上的任务、没有报酬的人的责任,像陌生人和普通市民。Fels
on的研究目的在于如何提高上述三种守卫者在上述四个层次上的责任。其中尤其是最后一种责任——一般的抑制责任被赋予了一种道德上的内涵:如果不承担一般的抑制犯罪的责任则将会被认为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14这样的一般责任理论与西方社会长期以来的自由、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关系、道德与法律之关系等诸法律理论存在相悖之处,因此也是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学者研究的重点。
四、对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之评价
不可否认,理性选择理论存在缺陷:首先,理性选择理论的前提是人是可以权衡利弊、能够做出最大利己化决定的理性人,这个前提是一个未经证实的假设。实践证明,不同的人能否做出理性决定的能力是不一样,人的决定受到年龄、知识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甚至受到包括理性选择理论学者所提到的环境认知程度的影响,如对环境的有限或者错误认识就不可能使犯罪者做出所谓的“理性选择”。其次,一般认为常规行为理论对财产犯罪变化的规律的解释极具说
服力,但对于暴力犯罪和激情犯罪则无法解释,这些犯罪往往与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密切相关,有时更多的是行为人自动的反应。虽然有证据表明常规的生活和行为模式确实会刺激、加快冲突环境的产生,进而增加犯罪发生的几率,但是用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解释上述犯罪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完善。第三,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过分强调了个人选择,忽视了群体、社会等多种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例如,“惯常行为理论”并不能解释为什么对于同样的或者相似的生活方式,有的导致犯罪,而有的却并不导致犯罪,有的导致这种犯罪,而有的却导致其他的犯罪,很明显,导致犯罪的原因绝不会仅仅是个人的生活方式,理性的潜在犯罪人和潜在被害人成为真正犯罪人和被害人往往还取决于其他非个人因素。但是,正如主张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的学者所言,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并不是关于犯罪的一般理论,而是一些关于特定犯罪的观点的集合。15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反映了当代西方犯罪学研究对象不断拓展深化的趋势。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经历了犯罪行为——犯罪人(生物学因素)——犯罪人(社会学因素)的发展过程。犯罪学要研究和揭示犯罪现象的状况和规律(描述),要解释犯罪人形成与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和过程(犯罪病源学),要探讨社会对犯罪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反应,通过刑事立法实现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通过刑事司法对犯罪的正式控制、通过社会政策或公共政策解决犯罪问题。16就
理性选择犯罪学而言,学者们在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预防和控制犯罪不仅是警察等公职人员的责任,也是社会共同的责任,这无疑是犯罪学理论上有关犯罪防控问题较全面的观点。其次,“环境选择理论”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犯罪类型。如前所述,学者对有关涉及现金的财产犯罪的模式的探讨,无疑有助于人们准确认识该种犯罪模式,进而提出防控的对策。第三,理性选择理论学者提出的理论构想为当代西方社会预防情景犯罪(Situational and Environmen-tal Crimes)提供了较好的理论基础。如前所述,学者提出了通过改变环境、利用城市设施等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观念,十分有助于预防与特定环境相联的犯罪。第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理性选择犯罪学思想提出了预防犯罪责任的四个层次,给家庭、学校、社会都赋予预防犯罪的责任,提出了犯罪社会综合防控的观念,这一点所具有的实践意义深远。长期以来,在西方社会,抑制犯罪被认为是国家的任务,普通民众抑制犯罪的意识淡漠,造成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社会综合防控的观念的提出无疑有助于犯罪的防控。这一点与我国的“综合治理”有不谋而合之处。
注释
①王治河《后现代主义和建设性(代序)》,见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中央编译出版社, 1998.
②13Frank Schmalleger.Criminology Today.Prentice-Hall. Inc. 1996, P482、487.
③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第65页。
④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第82~83页。
⑤⑨14 15Adam Crawford. Crime prevention &commu-nity safety-Politics, policies &practices. Longman, 1998,P72, 73, 79, 80.
⑥10 16赵宝成《西方犯罪学中的几个问题》,见《法大刑法学研究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第214、230页。
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第102页。
⑧Larry J Siegel . Criminology. West Pub. Co, 1989,P114.11 12Lydia voigt. Criminology and Justice. McGram-Hill. Inc, 1994, P24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