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3-06-01 17:31:29 阅读: 评论:0

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许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8.18
【字 号】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
【施行日期】2022.11.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
  《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18日
 
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7日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所在的区域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域、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教育、民政、水利、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居民住宅区火灾隐患及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条 单位、个人应当学习必要的消防知识,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防火、灭火常识及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鼓励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疏散逃生器材。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完善公共消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检查、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宣传、巡查、隐患查改,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等工作。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四)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及其他救援车辆的通行、停靠等保障工作;
  (三)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居民住宅区中除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
查范围外的其他单位和物业管理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二)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三)依法对建设工程相关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以下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对居民小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消防演练、群众性自防自救等工作,协助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三)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四)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
  (五)对空巢老人和独居残疾人、瘫痪病人等人员登记造册,帮助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三)每年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本文发布于:2023-06-01 17:31: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8561188918700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pdf

标签:消防   火灾   住宅区   居民   管理   应当   单位   工作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