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贸系统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修正)
制定机关 | 国内贸易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 | 1995.04.20 |
施行日期 | 1995.04.20 |
文号 | |
主题类别 | 买卖合同,消防管理 |
效力等级 | 部门规章 |
时效性 |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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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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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系统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
(1988年原商业部制定,1995年4月20日国内贸易部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供销社,不含粮食,下同)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人民生命、商品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列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贸系统建筑结构、经营、储存商品的种类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为扑灭初起火灾,所必须配备的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内贸系统的通用仓库、营业场所。饮食服务行业、商办工厂(场)及其附属设施的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可参照执行。
经营、储存鲜活易腐、化学危险品、钢材、木材、棉麻、鞭炮等商品的专业公司、商店和仓库,其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类消防设备、器材按附件1、2、3、4的要求配备。营业场所的附属仓库及其他用房,参照营业场所的标准配备。各地还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消防站。
建有消火栓的仓库和营业场所,供水压力不足的要增添加压设备。
露天储存商品的货场,按常年平均储存吨数,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储水。距库区200米以内有自然水源,全年达到消防储水要求的,可不再建消防储水设施,但要配置相应的供水设备。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营业、储存设施,要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同时,要把先进的消防设施列入基建计划。对现有营业、储存设施也要逐步实现消防现代化。其标准是:
(一)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企业和占地面积65000平方米以上的仓库,警消人员要配备无线电对讲机。
(二)营业场所和仓库,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安装自动报警或自动喷洒设备。
用电线路都要安装漏电报警器。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国家发布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委(财办)、商业、物资厅(局、集团总公司)、供销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
附件:1、内贸系统通用仓库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
2、内贸系统营业场所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
3、基层供销社营业场所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储水的规定(摘录)
附件1:
内贸系统通用仓库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
┏━━━━━━┯━━━━━━━┯━━━━━━━━━━━━┯━━━┯━━┓ ┃配备标准 │ │ │ │ ┃ ┃ │ 灭火器 │ 消防供水 │避 雷│备注┃ ┃ ├────┬──┼───┬──┬──┬──┤设 备│ ┃ ┃仓库总面积 │小型 │大型│消火栓│加压│消防│消防│ │ ┃ ┃ │ │ │ │设备│ 泵 │储水│ │ ┃ ┠──────┼────┼──┼───┼──┼──┼──┼───┼──┨ ┃500平方米以 │1个/50平│ │
│ │ │ │ │ ┃ ┃下 │方米不少│自定│ │ │自定│自定│ │ ┃ ┃ │于4只 │ │ │ │ │ │ │ ┃ ┠──────┼────┼──┼───┼──┼──┼──┼───┼──┨ ┃500-1000平 │不少于1 │ │按"规 │压力│ │ │ │ ┃ ┃方米 │个/50平 │自定│范"要 │、流│ │60吨│根据储│ ┃ ┃ │方米 │ │求设置│量、│1台 │ │存商品│ ┃ ┃ │ │ │ │不足│ │ │情况自│ ┃ ┃ │ │ │ │的要│ │ │定 │ ┃ ┃ │ │ │ │增加│ │ │ │ ┃ ┃ │ │ │ │加压│ │ │ │ ┃ ┃ │ │ │ │设备│ │ │ │ ┃ ┠──────┼────┼──┼───┼──┼──┼──┼───┼──┨ ┃1000-5000平 │不少于1 │ │ │ │ │120 │ │ ┃ ┃方米 │个/100 │1-2 │同上 │同上│2-3 │吨以│ │ ┃ ┃ │平方米 │个 │ │ │台 │上 │有 │ ┃ ┃ │ │ │ │ │ │ │ │ ┃ ┠──────┼────┼──┼───┼──┼──┼──┼───┼──┨ ┃5000-10,000 │不少于1 │2-3 │ │ │2-4 │150 │ │ ┃ ┃平方米 │个/120 │个 │同上 │同上│台 │吨 │有 │ ┃ ┃ │平方米 │ │ │ │ │以上│ │ ┃ ┠──────┼────┼──┼───┼──┼──┼──┼───┼──┨ ┃10,000平方米│不少于1 │3个 │ │ │2-5 │ │ │ ┃ ┃以上 │个/150平│以上│同上 │同上│台 │400 │有 │ ┃ ┃ │方米 │ │ │ │ │吨以│ │ ┃ ┃ │ │ │ │ │ │上 │ │ ┃ ┗━━━━━━┷━━━━┷━━┷━━━┷━━┷━━┷━━┷━━━┷━━┛
说明:1、容积10公升、容量10公斤以下的为小型灭火器,高于以上标准
的为大型灭火器。
2、配有消防车或装有自动喷洒设备的仓库,灭火器和消防泵的数量可
减少20%。
3、消防泵的出水量不少于30吨/小时。
4、现有通用仓库的消防储水按此表配备,新建、扩建、改建仓库的消
防储水要求见附件4。
附件2:
内贸系统营业场所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
┏━━━━━━┯━━━━━━━━━┯━━━━┯━━━┯━━━┯━━━━┓ ┃配备标准 │ 灭火器 │ │ │自动报│ ┃ ┃ ├────┬────┤ 消火栓 │加压 │警或喷│ 备注 ┃ ┃营业总面积 │ 小型 │
大型 │ │设备 │洒设备│ ┃ ┠──────┼────┼────┼────┼───┼───┼────┨ ┃500平方米以 │1个/50 │ │按"规范"│压力、│ │ ┃ ┃下 │平方米 │自定 │要求设置│流量达│ │ ┃ ┃ │不少于4 │ │ │不到“│ │ ┃ ┃ │只 │ │ │规范”│自定 │ ┃ ┃ │ │ │ │要求的│ │ ┃ ┃ │ │ │ │要增添│ │ ┃ ┃ │ │ │ │加压设│ │ ┃ ┃ │ │ │ │备 │ │ ┃ ┠──────┼────┼────┼────┼───┼───┼────┨ ┃500-2,000 │1个/80平│1-2个 │ │ │ │ ┃ ┃平方米 │方米 │ │同上 │同上 │自定 │ ┃ ┃ │不少于10│ │ │ │ │ ┃ ┃ │只 │ │ │ │ │ ┃ ┠──────┼────┼────┼────┼───┼───┼────┨ ┃2,000-5,000 │1个/100 │2-3个 │ │ │ │装有自动┃ ┃平方米 │平方米 │ │同上 │同上 │自定 │喷洒设备┃ ┃ │ │ │ │ │ │的部位可┃ ┃ │ │ │ │ │ │减少灭火┃ ┃ │ │ │ │ │ │器 ┃ ┠──────┼────┼────┼────┼───┼───┼────┨ ┃5,000平方米 │1个/120 │ │ │ │ │ ┃ ┃以上 │平方米 │3个以上 │同上 │同上 │有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县以上(含县)商业、物资、供销社现有的营业场所按此表配备。新建
、扩建、改建的消防供水部分按附件4要求设置。
附件3:
基层供销社营业场所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
┏━━━━━━┯━━━━━━━━━┯━━━━┯━━━┯━━━┯━━━━┓ ┃配备标准 │ 灭火器 │手抬 │ │ │ ┃ ┃ ├─────┬───┤消防泵 │消防 │漏电 │ 备注 ┃ ┃营业总面积 │ 小型 │ 大型 │ │储水 │报警器│ ┃ ┠──────┼─────┼───┼────┼───┼───┼────┨ ┃100平方米以 │不少于4只 │自定 │自定 │ 自定 │有 │ ┃ ┃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500平 │1个/50平方│ │ │ │ │ ┃ ┃方米 │米不少于4 │1-2个 │自定 │自定 │有 │ ┃ ┃ │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0-1,000 │不少于1个 │ │ │ │ │ ┃ ┃平方米 │/80平方米 │2-3个 │1台 │60吨以│ │ ┃ ┃ │ │ │ │上 │有 │ ┃ ┃ │ │ │ │ │ │ ┃ ┠──────┼─────┼───┼────┼───┼───┼────┨ ┃1,000平方米 │不少于1个/│ │ │ │ │ ┃ ┃以上 │100平方米 │2-3个 │2台 │120吨 │ │ ┃
┃ │ │ │ │以上 │有 │ ┃ ┃ │ │ │ │ │ │ ┃ ┗━━━━━━┷━━━━━┷━━━┷━━━━┷━━━┷━━━┷━━━━┛
说明:县以下(不含县)基层供销社及商业部门现有的营业场所按此标准配备。新建、扩建、改建的营业场所其消防储水要求见附件4。
附件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储水的规定(摘录)
第8.2.2.条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一、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表 表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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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有居住│同一时间内│备注
名称 │基地面积│区人数 │的火灾次数│
│(ha) │(万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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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
│ │≤1.5 │1 │(或堆场、储罐)计算
工厂 │≤100 ├────┼─────┼─────────────
│ │ │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 │>1.5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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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
│>100 │不限 │2 │或堆场、储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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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民用建│ │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
筑 │不限 │不限 │ 1 │或堆场、储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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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如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
计算。
二、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三、一个单位内有泡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以及其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将上述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但采用的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