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本村的消防平安及和-谐稳定,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本村消防平安。具体如下:
一、本村消防工作在芦潮港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本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那么,逐步提高本村火灾防范水平和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本村消防监视执法工作由芦潮港派出所负责,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平安工作情况进行监视检查。
三、成立一支5至10人的义务志愿消-防-队,每年采取自愿报名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村义务消-防-队负责扑救和协助平安消防部队扑救本村发生的各类火灾,并帮助受灾村民进行疏散救援。
四、村民委员会成立防火平安小组,设立消防平安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平安宣传和消防平安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五、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制定标准农村居民行为的防火平平安公约。防火平安公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的平安要求;
(二) 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 对老弱病残人员的监护和帮助措施;
(四) 根据本村实际,保证消防平安的其他内容。
六、统筹规划开展村消防根底设施建立,将其纳入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河道建立工程等农村公共根底设施建立和管理之中。新建、
七、本村开展灯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体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平安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平安管理规定(试行)xx-01-15 14:57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农村牧区火灾危害,保障消防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农村牧区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工作做出规定的森林、草原地区。
第二条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委会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农村牧区消防平安工作。
第三条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那么,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履行消防平安职责,并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第四条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合理制定和完善所辖苏木乡镇消防规划,并将包括消防平安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所辖苏木乡镇总体建立规划中。
第五条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牧区消防平安重大问题,催促检查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对火灾隐患及时催促整改。
第六条农村牧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平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组织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安消防、民政、建立、林业、农牧业、教育、文化、平安生产监视等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共同做好农村牧区消防工作。
第八条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公安派出所、嘎查村委会、农村牧区有关单位等人员组成的防火平安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组织、催促、协调和管理。
各苏木乡镇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平安第一责任人,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并确立专人具体负责消防工作。
第九条各嘎查村应建立由嘎查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村治保会、村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组成的消防平安工作组。嘎查村消防平安工作组在苏木乡镇防火平安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消防平安管理工作。消防平安工作组在易发生火灾季节或重大节日期间要加强防火宣传和防火巡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无公安消-防-队的旗县(市、区)应逐步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开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乡镇企业自办等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嘎查村应建立志愿或义务消-防-队。
农村牧区各类消-防-队伍应根据扑救火灾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车辆、器材,开展经常性消防训练和演练,进行消防巡查,承担火灾扑救、社会救助、灾害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牧区公共消防设施建立、维护、保养经费及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等的补助和消防办公经费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牧民负担。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扑救火灾、抢险救援工作,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补助;因扑救火灾、抢险救援而受伤或死亡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第十三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大力扶持农村牧区消防根底设施建立,协调和鼓励金融、保险等部门增加消防设施投资贷款和农牧户财产保险,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结合农村牧区实际,制定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方案,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组织、催促、协调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开展。(二)建立健全消防平安责任制,与行政区域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嘎查村委会签订《消防平安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三)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消防平安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组织嘎查村委会成员、消防管理人员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提高消防业务技能。
(四)制定落实农村牧区消防规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立和维护管理,保障各项消防经费的落实。
(五)催促公安派出所落实农村牧区消防监管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平安委员会开展消防平安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各项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档案。
(七)参与组织行政区域内的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五条嘎查村委会应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将消防平安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维护本地区消防平安。(二)制定《防火公约》,对农牧民履行《防火公约》情况进行催促检查。
(三)建立健全消防平安制度,完善消防档案,掌握消防平安根本情况。
(四)开展消防平安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灭火和疏散逃生演习,提高群众防灭火能力。
(五)组织人员对驻本地区的单位进行消防平安检查,对农牧民住户进行消防平安提示,发现和纠正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六)及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报告火灾隐患情况。(七)发生火灾,立即报警,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义务消-防-队伍扑救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八)负责义务消-防-队伍建立以及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第十六条农村牧区公安派出所应履行以下消防监视工作职责:(一)催促、协调嘎查村委会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实施消防监视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分,催促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应组织专项检查。
(三)配合消防业务指导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消防平安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