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鲁女院字〔2015〕107号2015年7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遵守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校园整体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督、部门、单位(指校内各部门、单位,下同)具体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符合国家的各项管理规定,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全面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与学校部门、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八)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九)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长校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根据上级机关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实施和协调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工作安排意见和具体要求;
(二)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熟悉、掌握全校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五)组织实施消防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分管其他各项工作的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一)熟悉、掌握分管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主动和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相互配合,落实分管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二)督促管辖部门、单位职工定期学习灭火,逃生常识;
(三)督促管辖部门、单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彻底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整改火灾隐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四)参加管辖部门、单位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为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学校消防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由机关各部处主要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保卫处履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在保卫处处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消防设施管理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责任。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机构。保卫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
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学校分管领导审
核同意报学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会同部门、单位制定部门、单位、岗位和工作人员消防工作职责、制度和工作规范,经学校分管消防工作
的领导同意后报请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
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提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单位(部位),经分管校领导审核
同意并经院长批准后予以公布,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审批备案、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会同后勤管理处监督检查校内明火作业,审批除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外的校内有关部门、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组织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部门、单位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使师生了解灭火、防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七)会同学生工作处、团委、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志愿消防队,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负责校内有关部门、单位的技防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
(九)组织、协调扑救火灾,抢险救援,保护火灾现场和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损失,查明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受理各部门、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政府相关许可的备案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和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二)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反馈工作情况及信息,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落实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下达的隐患整改要求;
(十四)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结合本单位实际会同保卫处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岗位、人员消防职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规范、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抓好制度落实和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
(二)建立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和演练。积极参加保卫处组织的师生员工和义务消防队的灭火逃生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保护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有消防控制室的应配备专门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部门、单位内应确定一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部门、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协助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消防法规和各项
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拟定、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四)具体负责安排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常识和技能的培训、灭火演练等;
(五)及时向责任人汇报工作,完成责任人交办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处是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对学校学生公寓的消防管理职能。除消防工作的基本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会同保卫处、团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学生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公寓安全值班和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学生公寓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四)会同院系对学生公寓内部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配齐配强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后勤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
对全校水、电、暖、气、医疗、车辆等的消防管理责任,确保消防安全。除消防工作的基本职责外,后勤管理处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会同保卫处建立健全有关水、电、暖、气、医疗、车辆等岗位职责、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对后勤有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三)进行施工单位用电审批、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审批,批准并实施
线路改造、非施工单位线路敷设,做好全校安全用电检查工作;
(四)协同保卫处监督、检查校内明火作业,确保后勤明火作业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