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初期火灾,积极推进志愿消防队实体化运行,提升社会单位、城市社区、村庄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作为志愿消防队日常值班备勤、统一存储消防装备和器材并满足相应建筑结构、规模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社区、村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四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岗位职责(见附录A),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规模、人员及装备器材
第五条 微型消防站应分级分类别建设。微型消防站人员、器材装备都应达到基本配备标准(见附录B)。
第六条 微型消防站人员、装备器材配备还应按照下列类别分级建设:
(一)易燃易爆场所。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的企业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含20人)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至少3名队员、3名兼职人员,按1:1比例必配空气呼吸器、轻型防化服、避火服,选配氧气呼吸器。二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至少2名队员、2名兼职人员,按1:1比例必配空气呼吸器、隔热服,选配轻型防化服、避火服;三级微型消防站至少配备2名队
员,按1:1比例必配空气呼吸器(小型加油、加气站为选配),选配隔热服、避火服。
(二)文物建筑、博物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级博物馆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二级博物馆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三级博物馆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至少2名队员、2名兼职人员,按1:1比例必配便携式气体灭火装置、A类泡沫灭火装置。二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至少2名队员、2名兼职人员,按1:1比例必配便携式气体灭火装置,选配A类泡沫灭火装置。三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至少1名队员、2名兼职人员,按1:1比例必配便携式气体灭火装置,选配A类泡沫灭火装置。
(三)老年人活动场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床位在300张以上(含300张)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下或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300张以下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或床位在100张以下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至少配备3名队员、3名兼职人员,(每班次至少包含1名医疗救护人员),按微型消防站人员1:1比例必配空气呼吸器,按床位数1:1必配消防自救逃生面罩。二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至少配备2名队员、2名兼职人员,(每班次至少包含1名医疗救护人员),按微型消防站人员1:1比例必配空气呼吸器,按床位数1:1必配消防自救逃生面罩。三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至少配备2名队员、1名兼职人员(每班次至少包含1名医疗救护人员),按微型消防站人员1:1比例必配空气呼吸器,按床位数1:1必配消防自救逃生面罩。
(四)设有住院区的医院。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或床位在500张以上(含500张)的医院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下或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500张以下的医院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或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至少4名队员、每层至少1名兼职人员(医护人员),按微型消防站人员1:1比例必配空气呼吸器,按床位数1:1必配消防自救逃生面罩。二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至少4名队员、每2层至少1名兼职人员(医护人员),按微型消防站人员1:1比例必配空
气呼吸器,按床位数1:1必配消防自救逃生面罩。三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至少3名队员、每3层至少1名兼职人员(医护人员),按微型消防站人员1:1比例必配空气呼吸器,按床位数1:1必配消防自救逃生面罩。
(五)超高层建筑。设有两个以上(含两个)避难层的超高层建筑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设有一个避难层的超高层建筑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至少2名队员、2名兼职人员。二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至少2名队员、1名兼职人员。每个避难层均应设置器材放置点,按照微型消防站装备基本配备标准(见附录B)放置器材。
(六)商场市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至少6名队员、2名兼职人员,按1:1必配空气呼吸器,选配避火服。二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至少4名队员、2名兼职人员,按1:1必配空气呼吸器,选配避火服。三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至少2名队员、1名兼职人员,按1:1必配空气呼吸器,选配隔热服。
(七)大型社区。建筑面积20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0平方米)的社区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建筑面积200000平方米以下的社区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至少6名队员、2名兼职人员,必配3台消防摩托车,按人员1:1比例必配空气呼吸器,选配小型消防车。二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至少4名队员、2名兼职人员,必配2台消防摩托车,按人员1:1比例必配空气呼吸器,选配小型消防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