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上岗的主要法律依据、消防技术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6-01 17:12:16 阅读: 评论:0

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上岗的主要法律依据、消防技术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想要报考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伙伴⼀定⾮常关⼼持证上岗的主要法律依据和技术标准,⼀起来了解下。
⾸先来了解下持证上岗法律法规依据
⼀、法律《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29⽇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2008年10⽉28⽇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9年4⽉23⽇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第⼆⼗⼀条:进⾏电焊、⽓焊等具有⽕灾危险作业的⼈员和⾃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规范性⽂件
(⼀)2016年12⽉,⼈社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录清单》,消防设施操作员、注册消防⼯程师均被列⼊准⼊类职业资格;消防员属于⽔平评价类技能⼈员职业资格。
(⼆)2017年9⽉12⽇,⼈⼒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录的通知》(⼈社部发〔2017〕68号),消防设施操作员属于准⼊类技能⼈员职业资格。《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录的通知》指出:设置准⼊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健康、⽣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三)2017年10⽉29⽇,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其中第⼗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下列职责,第(三)款是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少进⾏⼀次全⾯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24⼩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并持证上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灾⾼危单位还应积极应⽤消防远程监控、电⽓⽕灾监测、物联⽹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条规定: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地⽅消防法规对建(构)筑物消防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五条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专职消防队队员、⾃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员、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保养⼈员经消防⾏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上岗。第六⼗七条规定,有关消防从业⼈员未经消防⾏业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录⽤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实⾏⼆⼗四⼩时值班制度,值班操作⼈员应当持消防职
业资格证上岗,掌握⽕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灾和故障报警。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条规定:⾃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上岗。
《⿊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七条规定:实⾏消防⾏业特有⼯种职业资格制度的⼈员,应当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上岗。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灭⽕、应急救援⼯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从事建筑防⽕⼯作的有关消防从业⼈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业特有职业(⼯种)资格;⿎励其他消防从业⼈员取得消防⾏业特有职业(⼯种)资格。第四⼗⼋条将⾃动消防系统操作等⼈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投⼊使⽤、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
《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四条规定:⾃动消防系统的操作、管理⼈员;从事电焊、⽓焊等具有⽕灾危险作业的⼈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员应当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可上岗。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条规定:“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有擅离职守等违反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为,或者单位未对本单位消防设备操作控制⼈员、专职和兼职防⽕⼈员等重点岗位的⼈员进⾏专项培训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肃省消防条例》第三⼗⼀条将⾃动消防系统操作⼈员消防⾏业特有⼯种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使⽤或者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第五⼗九条规定特殊⼯种⼈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三⼗四条规定:国家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还应当取得相关⾏业⾏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五⼗⼆条规定:聘⽤未经消防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四⼗条规定:消防⾏业特有职业(⼯种)的从业⼈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五条)。
《青海省消防条例》第四⼗⼆条规定:消防⼯程施⼯⼈员、⾃动消防设施操作⼈员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上岗执业。
《⼭东省消防条例》第⼆⼗四条将⾃动消防系统操作⼈员消防⾏业特有⼯种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使⽤或者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第⼆⼗九条单位的下列⼈员应当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防⽕检查、巡查⼈员;⾃动消防系统操作⼈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员;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动消防系统操作⼈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或者⾃动消防系统值守⼈员未达到规定⼈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
《陕西省消防条例》第⼗九条将⾃动消防系统操作⼈员消防⾏业特有⼯种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使⽤或者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第⼆⼗六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允许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六⼗五条)。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条:消防安全管理⼈,专、兼职消防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程施⼯管理⼈员、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操作⼈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员应当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相关⼈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违法⾏为,对个⼈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三⼗五条:列⼊国家发布的消防⾏业特有⼯种或者国家消防职业标准的从业⼈员应当通过消防⾏业职业技能鉴定,⽅可上岗。⽤⼈单位使⽤未按照规定通过消防⾏业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未经消防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六条)。
《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三⼗四条规定: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接受培训,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
《内蒙古⾃治区消防条例》第三⼗九条规定:消防设施检测、灭⽕器材维修和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质资格证书。
《西藏⾃治区消防条例》第三⼗五条规定:从事消防特种⼯作的下列⼈员,应当经依法成⽴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的执业⼈员;(⼆)⾃动消防系统监管、操作、维护⼈员;(三)专职消防队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员。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员从事消防特种⼯作。聘请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的⼈员从事消防特种⼯作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七条)。
《新疆维吾尔⾃治区消防条例》第四⼗七条规定:消防设施检测维护⼈员、⾃动消防系统操作⼈员、专职消防队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或者使⽤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值班操作⼈员擅⾃离岗的,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第七⼗条)。
再来了解下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构)筑物消防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2010年颁布的国家标准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已经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员应当持有的证书形式、内容作了明确限定(见下表)
建筑消防设施有关⼈员持证上岗要求
持证上岗要求
(⼆)《消防控制室通⽤技术要求》GB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通⽤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实⾏每⽇24h专⼈值班制度,每班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员不应少于2⼈。按照GB25201的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当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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